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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衍奎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南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05

罪犯徐衍奎,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8)鲁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徐衍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刑终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衍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于2019年12月09日送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03月0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期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人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学习,自我反省,深刻认识到犯罪给国家和社会、家庭造成恶劣的影响,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一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该犯能够做到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在本次报请期间共出现监管改造违纪扣罚5次,共计扣罚52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标。在本次报请期间共出现教育改造违纪扣罚2次,共计扣罚43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1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124.3分,获得表扬十次。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认定函证实该犯无涉案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衍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五年三月十日

:罪犯徐衍奎卷宗材料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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