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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庆真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南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04

罪犯张庆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鲁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鲁刑核1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于2018年12月14日送鲁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03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期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自上次减刑以来,经过警官的教育和自我学习反省,我深刻认识到因自己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纠纷将被害人杀害,给社会以及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危害、恶劣影响和不可弥补的伤害,我诚恳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本次报请期间出现监管改造违纪扣罚14次,共计扣罚8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本次报请期间出现违纪4次,共计扣罚19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本次报请期间出现劳动改造违纪扣罚7次,共计扣罚69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709.2分,获得表扬十一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五年三月十日

:罪犯张庆真卷宗材料共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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