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泽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中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3号
罪犯张泽,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以(2018)鲁1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8500元。被告人张泽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鲁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刑初3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19年8月1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三年以上。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自入监以来,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发生5次违纪,共扣58分。违纪发生后,该犯能够认真反省自身问题,自觉接受民警批评教育,严格要求自己,近一年内没有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出具《罪犯张泽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实该犯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已全部履行;于2024年11月18日出具《结算票据》,证实犯罪所得38500元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416.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附:罪犯张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