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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梁某明拒不交出查封车辆案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某明赔偿武立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2384.56元。判决生效后,梁某明未履行。武某玲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查封梁某明名下的鲁P3171L号海马轿车一辆,并责令其将查封车辆限期交至茌平法院。但梁某明拒绝交出。因梁某明拒绝交车,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司法拘留梁永明15日。梁某明在司法拘留期间及拘留执行完毕之后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梁某明在村中的住宅为二层小楼,价值较高,表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梁某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梁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与民事原告武立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以梁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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