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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起纠纷 法院调解续亲情

2025年04月07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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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纪老汉与妻子周老太婚后育有五名子女。长女于1991年先于纪老汉与周老太去世。纪老汉于2016年去世。202111月,周老太与其在世的四名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其与纪老汉的两套房产作了处分:其中一套房产归其子单独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其余三名女儿共同所有。周老太于2023年去世。

2022年,涉案房产所在社区启动了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项目,四名子女分别与社区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去世长女之子刘某某一纸诉状将舅舅、阿姨诉至法院,要求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对纪老汉与周老太上述两套房产的继承【办案过程】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原告刘某某认为自己作为合法的继承人,理应参与遗产分配。四被告认为长姐去世多年,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且长姐在世时体弱多病,多由娘家照拂,刘某某亦是在周老太照顾下长大。考虑本案系家事纠纷,简单的一纸裁判可能不利于妥善化解纠纷,因此承办法官丁慧慧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刘某某表示,其母亲是纪老汉与周老太的亲生子女,却不能分得任何遗产,实属不公。四被告表示,周老太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时未通知刘某某,就是因为不愿分给他遗产,应尊重老人意愿,即使败诉被强制执行,也不会分给刘某某一分钱。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办案法官首先给四被告算了一笔账,因纪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按照现在的房产价值,原告刘某某能分得十余万元。随后,法官又对刘某某动之以情进行劝导,在钱款数额上退一步也是在亲情关系上进一步。最终,原告刘某某同意以8万元的金额进行调解,四被告也对该金额予以认可。但谈及具体承担金额时,四被告又提出因为舅舅现今经济困难,要求其仅承担2万元,将调解金额降至6万元,原告刘某某拒绝了该调解意见。

庭后,承办法官在双方情绪平复后,又分别向原被告致电,劝导双方各让一步,勿让亲情分崩离析。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7万元的调解意见。

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四女儿提出,《分家析产协议》虽将其中一套房产划归三个女儿共同所有,但现在房产已拆迁,拆迁后分得的两套房屋面积大小并不一致,为防止后续再起纠纷,能否在本案中也一并分割清楚。继承纠纷,审的是遗产,理的事家事。为实质化解纠纷,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提出相关划分建议,最终四被告均同意由三女儿向原告补偿4万元并分得较大面积的房屋,另两女放弃了房屋面积差价。随着调解协议上名字的落下,纪老汉与周老太的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原则的实践价值:本案通过调解而非判决结案,充分体现了家事审判“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核心理念。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算“经济账”与“亲情账”结合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权衡法律与情感,最终达成双方可接受的方案。这一过程凸显调解在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亲情纽带中的独特优势,避免了“一刀切”裁判可能引发的二次冲突。

代位继承权的依法保护与平衡:尽管被继承人未明确分配遗产给已故长女之子,但刘某某的代位继承权不因分家协议未提及而灭失。法官通过调解确认其权利,同时结合赡养义务、情感因素调整具体金额,既保障法律刚性,又体现个案衡平。

遗产处理中尊重现实与预防纠纷的司法智慧:法官不仅解决继承纠纷,还主动介入拆迁后房产的差价分配问题,提出补偿与房屋面积挂钩的调解建议,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这一做法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将潜在的物权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体现了司法对现实复杂性的灵活应对。通过一次性解决继承与拆迁利益分配,避免衍生诉讼,彰显司法资源高效利用与家庭关系稳定的双重追求。该案是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的典型范例,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刚性权利确认+弹性利益调整+亲情修复”的三维解决路径,对推动家事纠纷实质化解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