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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势力 开设赌场 寻衅滋事
裁判要点
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魏文宾、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组织或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侯可鹏、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魏文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侯可鹏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李明欣、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承海、苟轲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可鹏、王其坤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可鹏、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分别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刑初546号(2019年12月25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诉称:自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与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即被告人李承海、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李明欣、魏文宾、苟轲迪等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承海、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李明欣、魏文宾、苟轲迪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侯可鹏在上马街道侯家段河村西的一养鸡场大院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赌客孙丕欣、刘康、被告人魏文宾等人员放贷,为赌客提供赌资,被告人苟明书在赌场现场向赌客放贷时,被告人苟轲迪帮助苟明书实施放贷,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等人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和苟轲迪在赌场看水箱、打杂、服务和望风等。
2、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魏文宾和李承海等人,在高新区高新嘉园小区11号楼1单元302户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承海、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参赌人员孙丕欣、刘清彬、刘康和韩友等人放贷,向其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苟明书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等人在赌场看水箱、打杂、买烟买饭和望风等。
3、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魏文宾和李承海等人,在上马街道林家段河村西的一处废旧砖厂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承海、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参赌人员孙丕欣、刘清彬、刘康和韩友等人放贷,向其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苟明书等人还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苟轲迪和闫志成等人在赌场看水箱、打杂、买烟买饭和望风等。
二、寻衅滋事罪
刘康在上述赌场中从被告人苟明书和侯可鹏处借用高利贷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被告人侯可鹏为逼迫刘康尽快偿还债务,指使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和闫志成等人,前往刘康位于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28号1单元102户、刘康父母位于城阳区院后庄社区14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和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采取辱骂、骚扰、威胁、恐吓、殴打、损坏财物、拉横幅、泼水、泼油漆和泼大粪等行为催讨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等人,连续数夜,到城阳区院后庄社区刘康父母家,通过砸门、敲窗和按门铃骚扰等方式向刘康父母施加压力,催促刘康及其父母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2、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对阳台和窗户等处采取泼油漆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3、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通过敲门和砸玻璃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4、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采取向大门泼大粪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5、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采取泼油漆和写字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6、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在与刘康商讨还债一事未果后,将刘康的哈弗越野车轮胎放气,并将车轮用叉子锁上锁,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7、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父母居住的城阳区院后庄社区大门口,采取拉横幅“刘云岗欠钱还钱”的方式,向刘康及其父母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8、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通过敲门和破坏锁眼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9、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城阳区院后庄社区,采取尾随跟踪刘康母亲孙雪艳和刘康儿子,并与刘云岗的妹妹刘美琴发生争执等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0、2018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刘云岗工作单位),采取向刘云岗身上泼大粪的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刘康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1、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父母居住的院后庄社区,将刘云岗家中客厅玻璃打碎,向刘康及其父母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2、2018年4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并多次将刘云岗的海马汽车轮胎撒气,迫使其尽快偿还刘康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3、2018年4月9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前往城阳区公园一号刘康的家中,采取敲门、砸门和破坏猫眼的方式,向刘康及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家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4、2018年4月10日左右的几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多次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对刘云岗进行骚扰、尾随和言语辱骂,并通过向刘云岗身上泼水、威胁恐吓刘云岗的同事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刘云岗等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5、2018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对刘云岗进行骚扰和言语辱骂,并通过向刘云岗吃饭的饭菜碗中弹烟灰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刘云岗等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6、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公园一号小区家中,殴打刘康并向刘康喷辣椒水,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三、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份左右,因赌客刘清彬在上述赌场中从被告人李承海借贷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李承海为逼迫刘清彬尽快偿还债务,伙同他人多次至红岛街道殷家村,在刘清彬父母家外墙用喷漆写刘清彬欠钱还钱的字样,严重扰乱刘清彬父母的正常生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魏文宾、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可鹏、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魏文宾辩称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参与组织开设赌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侯可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参与开设高新区高新嘉园小区赌场,未从中获利,也未安排人员在该赌场提供服务、放贷;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系坦白;4、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刘康谅解;5、被告人愿意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
被告人苟明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系坦白;5、被告人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6、被告人日常表现良好。
被告人李承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魏文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恶势力行为;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3、被告人系初犯、从犯;4、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宁大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如实供述,悔罪认罪;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李明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系坦白;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祁训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仅参与两处赌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受他人指使,二罪均系从犯;2、被告人系坦白;3、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王其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
被告人闫志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系坦白;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苟轲迪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5、被告人家庭困难。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侯可鹏在上马街道侯家段河村西的一养鸡场大院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赌客孙丕欣、刘康、被告人魏文宾等人员放贷,为赌客提供赌资,被告人苟明书在赌场现场向赌客放贷时,被告人苟轲迪帮助苟明书实施放贷,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等人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和苟轲迪在赌场看水箱、打杂、服务和望风等。
2、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魏文宾和李承海等人,在高新区高新嘉园小区11号楼1单元302户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承海、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参赌人员孙丕欣、刘清彬、刘康和韩友等人放贷,向其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苟明书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等人在赌场看水箱、打杂、买烟买饭和望风等。
3、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苟明书伙同被告人魏文宾和李承海等人,在上马街道林家段河村西的一处废旧砖厂内开设赌场,采取二八杠、打麻将和黑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采取从赌场中抽水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苟明书、侯可鹏、李承海、李明欣在赌博现场向参赌人员孙丕欣、刘清彬、刘康和韩友等人放贷,向其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苟明书等人还雇佣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苟轲迪和闫志成等人在赌场看水箱、打杂、买烟买饭和望风等。
二、寻衅滋事罪
刘康在上述赌场中从被告人苟明书和侯可鹏处借用高利贷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被告人侯可鹏为逼迫刘康尽快偿还债务,指使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和闫志成等人,前往刘康位于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28号1单元102户、刘康父母位于城阳区院后庄社区14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和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采取辱骂、骚扰、威胁、恐吓、殴打、损坏财物、拉横幅、泼水、泼油漆和泼大粪等行为催讨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等人,连续数夜,到城阳区院后庄社区刘康父母家,通过砸门、敲窗和按门铃骚扰等方式向刘康父母施加压力,催促刘康及其父母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2、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对阳台和窗户等处采取泼油漆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3、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通过敲门和砸玻璃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4、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采取向大门泼大粪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5、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采取泼油漆和写字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6、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在与刘康商讨还债一事未果后,将刘康的哈弗越野车轮胎放气,并将车轮用叉子锁上锁,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7、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父母居住的城阳区院后庄社区大门口,采取拉横幅“刘云岗欠钱还钱”的方式,向刘康及其父母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8、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城阳区公园一号小区家中,通过敲门和破坏锁眼的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9、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城阳区院后庄社区,采取尾随跟踪刘康母亲孙雪艳和刘康儿子,并与刘云岗的妹妹刘美琴发生争执等方式,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0、2018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刘云岗工作单位),采取向刘云岗身上泼大粪的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刘康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1、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父母居住的院后庄社区,将刘云岗家中客厅玻璃打碎,向刘康及其父母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2、2018年4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宁大鹏和闫志成,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并多次将刘云岗的海马汽车轮胎撒气,迫使其尽快偿还刘康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3、2018年4月9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前往城阳区公园一号刘康的家中,采取敲门、砸门和破坏猫眼的方式,向刘康及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家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4、2018年4月10日左右的几天,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多次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对刘云岗进行骚扰、尾随和言语辱骂,并通过向刘云岗身上泼水、威胁恐吓刘云岗的同事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刘云岗等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5、2018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王其坤,前往高新区城维园林有限公司,对刘云岗进行骚扰和言语辱骂,并通过向刘云岗吃饭的饭菜碗中弹烟灰等方式,向刘云岗施加压力,迫使刘康及刘云岗等人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16、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侯可鹏指使被告人祁训龙和宁大鹏,前往刘康居住的公园一号小区家中,殴打刘康并向刘康喷辣椒水,向刘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三、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份左右,因赌客刘清彬在上述赌场中从被告人李承海借贷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李承海为逼迫刘清彬尽快偿还债务,伙同他人多次至红岛街道殷家村,在刘清彬父母家外墙用喷漆写刘清彬欠钱还钱的字样,严重扰乱刘清彬父母的正常生活。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0214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可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苟明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李承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魏文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宁大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明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祁训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其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闫志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苟轲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关于被告人魏文宾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参与组织开设赌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有被告人苟明书、李承海、宁大鹏、王其坤的供述与证人刘福江、孙丕欣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魏文宾参与开设高新嘉园、砖厂两处赌场,并从中分成的事实。其所提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魏文宾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魏文宾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文宾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与其他同案犯属共同犯罪,该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侯可鹏的辩护人所提其未参与开设高新嘉园小区赌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有证人刘德发、刘清彬及证人孙丕欣证言及被告人宁大鹏、侯可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宁大鹏在高新嘉园的赌场替被告人侯可鹏放贷,且被告人侯可鹏明知刘康在被告人苟明书组织的赌场中欠了高利贷,仍安排人去高新嘉园小区赌场去给刘康送钱供刘康赌博,其参与了在高新区嘉园赌场向人放贷的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王其坤、闫志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均预谋积极参与多笔犯罪事实,不属偶犯。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魏文宾、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组织或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侯可鹏、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魏文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侯可鹏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大鹏、祁训龙、李明欣、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承海、苟轲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可鹏、苟明书、李承海、宁大鹏、李明欣、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苟轲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可鹏、王其坤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可鹏、宁大鹏、祁训龙、王其坤、闫志成,分别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案例注解
1.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指导意义:该案例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对于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关要求,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营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署名
承办法官:朱萍
编写人:朱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庭,联系电话:0532-587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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