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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地税机关在执行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上的相互配合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税款流失,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和《关于建立“点对点”查询平台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青中法联字[2012]6号)等规定,黄岛区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就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达成一致,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执行联动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决定成立“黄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地税局)执法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区法院院长王光金同志任组长,开发区地税局局长荆向东同志任副组长,区法院副院长毕明太、开发区地税局副局长曲斌、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裴海明、开发区地税局征科处副处长张春杰、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李涛、开发区地税局征科处科员宋苏杭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和联席会议决议,指导和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成立执法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开发区地税局征科处共同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主要负责执法联动具体事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对接工作,主要履行三方面职责:一是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监督联动机制的运行情况;二是负责本单位案件信息的统计、梳理、分析,与联动对口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和反馈;三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筹备和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与执法联动机制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分别是每年四月、十月的下旬,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特殊议题可以提请领导小组同意后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和开发区地税局轮流组织发起,会议议题由负责召集会议的一方提出,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最终形成相关制度或方案;联席会议应总结前期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重点,会议讨论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成员部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工作成果。

(二)加强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开发区地税局定期将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区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财产情况;区法院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执行立案后,对涉及到财产处置的,应首先向开发区地税局查询被执行人欠税情况。案件进入资产评估拍卖环节后,通过互发涉税执行查询函的形式交流有关信息。

(三)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开发区地税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地税局应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税收入库、退库、欠税等有关信息及资料:

1、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账号及金额;

2、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号、金额及退税时间;

3、提供被执行人某期限内的纳税情况;

4、提供地税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获取的被执行人的其它银行账号及财务会计报表;

5、执行案件中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区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取得的拍卖、变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税款受偿顺序,依法协助扣缴被执行人在财产拍卖(变卖)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并从财产处置款项中优先支付。

(五)区法院在涉案资产评估后、拍卖前,预先向开发区地税局函询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和拍卖环节需缴纳税款情况,并将信息反馈或公告告知当事人、参与竞买人。

(六)区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的,开发区地税局应依法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七)区法院、开发区地税局双方互换的信息,不得用于法院执行、税收以外的用途。

(八)区法院与开发区地税局应各自安排专门联络人员,负责办理执法联动中的具体工作。联动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请各单位领导协调,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九)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区法院与开发区地税局协商解决。

三、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联络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    孟爱君     0532-88195882

区地税局征科处          宋苏杭      0532-8698926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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