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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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印发 黄岛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规范受理自诉案件条件和审查程序,确保刑事自诉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和本院的具体情况,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刑事审判团队负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执行局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做好配合工作,立案团队负责案件立案登记工作。 二、自诉人应当向立案团队递交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来源、件数等。 三、自诉人提交刑事自诉状的同时,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据以申请执行的裁判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自诉人自行搜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证据或证据线索等,制作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四、立案团队接到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在三日内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刑事审判团队审查。刑事审判团队接到刑事自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通知执行局于三日内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审查。 执行局移交的相关材料: 1、申请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或者提交能证明下列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在接受线索后60日内不予答复。 2、经执行局研究后,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所在庭庭长、执行局局长签字的拒执案件综合审查报告; 拒执案件综合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主要社会关系、案件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审查建议等; 3、能够证实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所有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视频资料等。 五、立案前刑事审判团队调查自诉人、被告人,进一步确认被告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 六、经刑事审判团队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自诉人限期补正,补正完毕之日视为自诉之日。 七、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 由立案团队负责案件立案登记,并移送刑事审判团队审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应当告知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由立案团队裁定不予受理。 八、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立案,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 九、刑事审判团队应当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为自诉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十、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十一、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缺乏罪证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其它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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