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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件

  即法发[2017]第12

  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警活力,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及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实行轮岗制度,逐步实现审判、执行专业化、团队化和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轮岗交流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工作优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是指审判岗位和执行岗位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协警员相互轮岗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条件

  1、在执行岗位的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中层副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交流到审判岗位。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时间限制。

  2、员额法官在执行岗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交流到审判岗位;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协警员,比照员额法官适当放宽轮岗交流。

  五、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要求,轮岗交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因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可适当调整交流时间。

  六、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正副职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转型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根据中层正副职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及其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和人员,并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5、院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选派审判人员到执行岗位或者执行人员到审判岗位进行任职交流。

  七、轮岗交流的组织领导

  院政治处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制定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并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做好轮岗人员公示、任免等工作。轮岗交流人员、岗位、时间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八、本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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