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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媒体语境下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良性互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论文提要:媒体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司法则通过法律确定规则和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两者的根本目标虽然都是追求“公正与正义”,但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博弈也是越演越烈。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本是一个老话题,学界各种观点也已论证的相当之透彻,无再论之必要,但自各种新媒体、自媒体媒介的出现开始,媒体的力量及其对司法的影响均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盖源于此,片面的寻求一种司法与媒体的平衡恐怕难如人意,想要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言的“良性互动”,唯有“变”之一途,即实现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之改革。

  关键词:新媒体 司法与媒体 良性互动

  司法与媒体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无不折射出媒体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然而,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信息传播重要通道和不可忽视的舆论力量以后,这个老话题,却又因司法与媒体在同网络相结合的过程中呈现出的巨大反差,而具有了新的意义,产生了新的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博士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重塑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禁”和“限”皆不可行,“变”是唯一可采的方案,方能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1]而同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则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最优状态是两者的各自‘自律’。从媒体与司法所体现的平行的价值观,以及国际有关准则,可以看出,所谓构建二者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现代民主社会是不可能的。”[2]在新媒体语境下,司法与媒体究竟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当前司法所面临的新媒体环境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从Web1.0 到Web2.0跨越,传统意义上的受众,如今获得了信息生产、发布的能力和手段,大众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的效率、路径和方式彻底颠覆,对社会公众的接受习惯、思想习惯和行为模式以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学者保罗·莱文森甚至将Web2.0基础上的博客、推特、脸书、第二人生、播客、维基百科等与作为新媒体的第一代互联网相区别,称之为新新媒介。

  一方面,媒体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全媒体[3]、新媒体[4]和自媒体[5]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以前就是单纯的广播、电视或报纸,现在则是同网络的全方位融合,数字广播、移动电视、数字报纸、新闻网站、社交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都使得新闻自由度有了显著提高。“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这是媒体的新生态。一个大事件发生后,人们从被动地接受新闻变成及时地互动、深入地评论甚至人为地“炒作”,这些都是网络带给媒体的新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意见渠道,形成了与传统媒体并行的另外一个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因为新媒体信息传播快、覆盖广、式样多、无限量、可匿名、少审查、即时交互、聚集力强的特点,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即时全面、无孔不入的记录和监督,形成了隐形的“压力集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我国网民人数达6.04亿,其中手机网民4.84亿;各类微博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已达10.09亿。今年4月腾讯透露,11.2亿手机用户中微信朋友圈活跃用户已达2.47亿。

  另一方面,司法同网络却相隔遥远。司法领域,特别是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本身就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离奇故事的演绎场,更加吸引了网民关注的目光。而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是保守的力量。盖源于此,司法在顺应网络潮流方面步伐总显迟缓。虽然有一些审判机关开设了机关网站,实现了部分判决文书的网上公开,有的还开设了微博,但实际效果不太明显。即便在司法系统内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功推进侦查信息化相比,审判机关开展司法信息化也是相对落后的。

  二、新媒体环境下司法与媒体的矛盾关系

  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舆论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媒体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和评价。但司法公正与否,涉及到认识和评价问题,因此,法院审判理应接受公众的评判,舆论监督是一种合理而正常的现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然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就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最早出现的张金柱案[6],频频出现的湖北邓玉娇案、陕西药家鑫案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媒体几乎都呈现“一边倒”的声音,“仇富”、“仇官”与同情弱者是民意的两个极端,而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际上嬗变成为另一时空的审判案件活动,媒体引领民意严重干扰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信,未尝不是对权力滥用的结果。

  (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性

  1、媒体的判前评论,容易形成媒体审判。

  一些媒体在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报道中,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案件最终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

  2、媒体“绑架”了裁判,使裁判的法律效果难以实现。

  作为媒体更关注个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和个案裁判者的负面性,对个案的客观事实并非全面了解。特别是当前社会大众存在“仇官”、“仇富”等心结,因此涉案当事人身份特殊便会很容易纳入媒体关注的热点,如去年4月份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焦点的“眼花法官案”[7]因承办法官滥用职权而备受质疑,使法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媒体舆论对客观事实的非全面了解的报道,存在着“先天不足”对裁判产生了消极作用。当带有偏差的民意对司法形成压力时,就很难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如“杭州飙车案”[8],在当时看来胡斌构成交通事故罪,由于媒体舆论的作用,民意形成了仇富怜贫,法院在胡斌赔偿死者家属113万元后,并没有考虑从轻处罚,而判了三年实刑,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作为裁判,“司法的权威性鲜明的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上,即法院对依法应由其管理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然而,媒体寄希望于民意的压力来影响裁判,裁判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裁判不终局,将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3、媒体监督不当侵犯当事人正当权利,损害司法公信。

  由于新闻媒体如果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极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致使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例不枚胜举。

  (二)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的排斥性

  1、舆论压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方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适度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情绪。另一方面,案件通过媒体报道为更多人知晓,而能够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常常涉及政治、道德等问题。尤其在政治、道德与法律不协调时,强大的舆论更容易成为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推手。由于我国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够完善,法官的独立精神尚待培育,在某种程度上,新闻舆论左右司法的力度是很大的。[1]媒体报道引起的社会舆论时常引起官方的关注,最终司法机关迫于压力而不得不照顾舆论情绪,形成“媒体审判”。关于这一点,美国学者李本(Liebman)就曾指出,中国媒体影响法院审判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2]

  2、媒体报道对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首先,法官审判的证据,是在法律的严格规制下获取和采纳的,非经法定程序和方法取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媒体报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调查了解到的事实,与作为审判依据的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而且,媒体作为一种大众消费品,为了吸引眼球,其表达方式往往带有倾向性和浓厚的感情色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道的客观性。

  其次,即便媒体的报道客观真实,其不适当、不适时地介入,仍可能对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由于现代媒体无孔不入的信息传播渠道,法官难以隔绝无处不在的媒体信息。媒体的任何不适当地介人,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都有可能给法官造成先人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媒体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3]

  三、司法与媒体矛盾关系产生的原因

  目前,不少法官都对媒体、网络报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表示了无奈。甚至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作出与自己专业判断不相符合的判决,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基于媒体的自身利益

  媒体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特定的利益,并必然会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形成的报道与司法机关处理的事实具有差异性。新闻媒体处于效益考虑,需要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二)基于媒体的运作规律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对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论辩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造成影响。

  媒体正义的标准侧重道德而非法律。法律是审慎的科学,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运用的严格的程序、独特的规范、缜密的逻辑,对于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一般公众而言,是陌生而冰冷的,而媒体的主要受众正是这样的普通公众。媒体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往往带有鲜明的倾向性,特别是再加上记者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会偏向于多报道受害者或弱势群体,而极少会给予双方平等的陈述权。

  (三)媒体对监督职能的误读

  大众媒体具有监督职能,这毋庸置疑,但是,这一职能是建立在社会的不平等和权力的越界。在药家鑫一案[9]中,在司法机关没有对其作出最后判决结果的时候,媒体就大张旗鼓的报道药家鑫是“军二代”、“官二代”的身份,即便是这个猜测并没有得到确定。表面上看是媒体对强权力和官势力的监督,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关于药家鑫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的正确,仅是猜测;其次,媒体在不自觉中对公众舆论造成了压力,也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压力。媒体显然误读了其监督职能。

  (四)现行媒介体制下信息传播的制度性障碍较多、社会信息能见度低下

  信息传播的制度性障碍不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息能见度下降,而且导致公众被蒙蔽,缺乏监督政治权力和开展自治所必需的信息。张金柱案中质疑死刑判决的声音因所谓的内参制度而不能大范围抵达公众,社会公众缺乏足够的信息供给以了解张金柱案判决的幕后真相。正是单向度的信息传播所造成的公众认知偏差,为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气候和土壤。

  (五)对媒体监督缺乏制度规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我国目前针对媒体的主要规范,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此规定太过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规定流于形式。同样,针对,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我国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但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何谓“倾向性报道”“严重失实”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法院也拿捏不准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尺度,这种混沌状况亟需改善。

  四、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媒体为网络而变,司法却对网络不够重视。两者的差异足以说明司法与媒体关系在新时代的失衡。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媒体与网络结合而更代表了民意(至少是网络民意),司法同网络疏远而远离民意。两者一旦在某个司法案件中对立起来,就不仅仅是司法同媒体之间的博弈,而且也是司法同民意之间的冲突。

  因此,我更同意刘品新博士的观点,网络时代潮流浩荡,“变”是目前司法唯一可采的方案,而“变”则意指“改革”。司法显然不可能自立于历史大势之外,它必须面向网络、面向大众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生存,才能与媒体达成新的平衡,才能最终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第一,良性互动的前提是要形成新的理念,即借助传播增强司法公信,借助媒体和自媒体的传播来增强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的一系列观点是很有深意的。比如,他强调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他提到“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认为,他这些观点联系起来,其核心恰恰是在司法公信,借助媒体和自媒体的力量,确立和强化司法公信。有了司法公信,才有法律权威。因此,必须借助媒体和自媒体来强化司法公信。

  第二,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不可否认,在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上激起舆论焦点的,往往与人们心目中认为某个案子判得不公有关。信息缺失和阻碍会激发人们的探索欲望和传播欲望。你越拦阻,人们越要传播;你越不让他走进去,他越把信息弄出来;越是信息缺失,越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越要搞出个究竟。在今天,感觉、情绪与行动之间的距离很短,转换时间很短,可能几秒钟就转换了。所以,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

  第三,良性互动的核心是顺应规律、利用规律。老的传播规律要适应,也要适应新规律、利用新规律。传统媒体是大喇叭传播,传播路径像个树冠,控制住树干就能控制信息传播。新媒体传播方式是关系链传播,一个人接一个人如人链般传播,像沿着无数蜘蛛网一样传播开去,迅速爆发。顺应关系链传播规律就要有这样的意识,即事实传播和观点传播同样重要,直接传播和驱动传播同样重要,随时传播与定时传播同样重要等。

  第四,良性互动的途径是协同合作。司法与媒体寻求良性互动,不能首先考虑约束对方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协同合作。媒体也应该学会协同。就法院和媒体关系而言,在采访这个环节,法院是强势的,媒体是弱势的。法院让你出去就得出去,不让你进去你就不进去。但是,在审后环节,法院是弱势的,媒体是强势的。因此,指导思想、机制设计、传播策略等等的着眼点都应是协同合作,不能只考虑用规则约束对方。

  第五,良性互动的重点是社会沟通。新闻宣传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要适应新的发展规律,就是要学会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与社会沟通。从强化司法公信的角度说,甚至可以先不去猜测舆情背后是否有推手,即使有也适应并有效应对,重点是社会沟通。社会沟通也有其规律、技巧和方法,比如从原来习惯面对群体传播转向善于面对个人传播。要善于运用传播要素实现社会沟通。在新媒体时代,传播要素可以帮助扩大传播,有效驱动传播。公平、正义、公益、关切等等就是这样的传播要素。而这些词,又天然地与法院审判工作紧密相连。这就更要学会与社会沟通,与公众沟通。

  第六,良性互动的保障是建立规则体系,包括一系列规则、指引、底线。从有效提升人们的互动、沟通能力的角度说,法院应当制定一个很详细的新闻传播指引,包括法院作为机构主体怎么做好新闻宣传和面向社会的传播沟通,还包括法院系统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何面对媒体,如何利用和适应自媒体,即使全院所有人员不能全部学习,最起码与媒体打交道的部门应该学习甚至熟习。规则体系当然应当包括底线的确立,这是当务之急,而这底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强化司法公信、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形势下,法官必须遵守的底线,在“判决以外,法官无语”的司法伦理约束之外,法官可以说什么,底线在哪里;第二个方面是法院的对外传播的底线;第三个方面是媒体从事法院报道的底线,比如说审前可不可以评判案情,可不可以评判程序,都要制定一系列规则。

  五、结语

  深入机体的改革会带来阵痛,虚拟的网络社会也远比现实生活复杂,新媒体信息并不必然代表民意,妖言惑众者有之,干预司法者亦有之。但这并不是司法机关畏首畏尾,蜷缩于传统之中的借口,切莫延误改革之契机,放任“肠胃”之疾深入“骨髓”。毕竟,如扁鹊所云:“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可喜的是,近期司法系统的一系列动向似乎昭示着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与新闻媒体座谈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这里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与此同时,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等相关改革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终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 [J]. 人民司法,2000,(08):30.

  [2]于泽都。媒体监督与法院审判关系的实证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4-5,14-15.

  [3]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J].新闻前哨,1999(12):6.

  (贾升宗,男,山东即墨人,即墨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 参见:《光明日报》6月20日文《司法与媒体如何良性互动》。

  [2] 参见:《人民法院报》5月10日文《媒体与司法 最优状态是“自律”》。

  [3] “全媒体”指媒介信息传播采用文字、声音、影像、动画、网页等多种媒体表现手段(多媒体),利用广播、电视、音像、电影、出版、报纸、杂志、网站等不同媒介形态(业务融合),通过融合的广电网络、电信网络以及互联网络进行传播(三网融合),最终实现用户以电视、电脑、手机等多种终端均可完成信息的融合接收(三屏合一),实现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终端获得任何想要的信息(5W)。

  [4] 新传媒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斌:“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

  [5] 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

  [6] 张金柱,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这是中国媒体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干预司法的首起案件。

  [7] 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判处肇事司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由于判决与事实不符,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从而引起舆论关注。

  [8] 杭州飙车案,是指发生于2009年5月7日,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

  [9]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012年2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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