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即墨法院两个案例在全市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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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7日 | ||
近日,青岛中院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共征集案例87个,经严格公正评审,共评选出优秀案例20个,其中一等奖3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10个。 即墨法院灵山法庭负责人衣泽远办理的“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案——以司法裁判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养犬”案获此次案例评选活动二等奖。即墨法院鳌山法庭法官史冰芳办理的“义务帮工受伤案——厘清事故责任,弘扬互帮互助美德”案获此次案例评选活动三等奖。 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案 ——以司法裁判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养犬 基本案情 某日清晨,年逾七旬的王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广场锻炼身体时,一旁正在接打电话的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突然扑向王某,毫无防备的王某被其扑倒坠地,腰臀部跌伤,一时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声称自己有急事去办,承诺办完事后送王某就医检查,随即离开。但之后王某多次拨打孙某电话,均被拒接,且在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原告王某致其受伤,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了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在公共场所遛宠物,若宠物主人疏于看管,宠物化身恶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衣泽远 义务帮工受伤案 ——厘清事故责任,弘扬互帮互助美德 基本案情 林某某因装修房屋找到王某安装纱窗,后因王某安装的纱窗存在问题,王某到林某某家中维修其安装的纱窗。王某称,当日其完成纱窗安装后,其应林某某的请求帮忙检查三楼房屋窗户漏水的位置并进行打胶,打胶过程中,王某从窗户坠落摔伤。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治疗。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在窗户内侧安装纱窗,无需到窗外进行作业,原告王某所陈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被告林某某系实际的帮工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874.37元。 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义务帮工人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本案对于农村生活广泛存在的义务帮工行为,而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承办法官:史冰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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