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诚信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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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4日 | ||
为保障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公信,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期间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留档保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接社会征信平台予以记录。若有被记录诉讼失信行为信息的,将可能对被记录人生产经营、申请贷款、办理按揭、购房置业、投资兴业、出国出境等日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记录实行失信信息变更与消灭制度,当失信行为得以纠正或修补后,本院将综合失信行为程度、补救程度、造成后果等方面予以变更或消灭失信记录。 对诉讼失信行为的留档保存、失信记录,并不影响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特此告知,请你(你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循诚实信用,自觉做到依法诚信诉讼,杜绝失信诉讼行为。 附:诉讼失信行为: 一、立案阶段 1、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申请立案。 2、原告隐瞒事前与对方达成的司法管辖协议条款或关于解决纠纷途径约定,违约申请立案。 3、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虚构事实、故意制造其他条件,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导致发生错误立案。 4、当事人、代理人隐瞒起诉事实已经存在生效裁判,并就所涉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5、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申请导致保全错误。 6、当事人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立案。 二、审理阶段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8、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地址,或提供对方虚假地址,导致错误送达或不能向对方当事人合法送达的。 9、需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法院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0、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通过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法行为妨害诉讼活动。 11、当事人采取滥用诉权、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或实施干扰鉴定等行为,恶意拖延庭审,造成诉讼中止、举证延期等法律后果。 1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三、其他情形 13、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虚构事实及其他作伪证、假证行为。 14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财产,隐匿、毁损财产。 1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编造虚假事实发布微博、论坛、博客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 16、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干扰诉讼活动,逃避法律责任。 1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或严重失实举报,损害、侮辱、诋毁、威胁法院或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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