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伟诉某商业公司、况某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商业公司在我市经营一家游泳、健身俱乐部,刘某伟为青岛某商业公司进行了泳池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施工,刘某伟主张青岛某商业公司拖欠工程款,请求判决青岛某商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青岛某商业公司庭审中提出刘某伟主张的工程量计算有误且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节省鉴定成本,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带领自己的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到场自行进行测量确认,对双方测量过程中争议及时进行明确和调解,最终确定了具体施工的工程量。经向当事人剖析利弊得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现场表示同意进行和解,并对质量维修的费用协商进行折抵,刘某伟也同意宽限青岛某商业公司一定时间付款。双方当事人当即达成和解,在俱乐部现场签署调解笔录,案件案结事了,当事人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法院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认真把握每一个案件细节,为企业解困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承办法官考虑到青岛某商业公司俱乐部已开业,泳池已经投入使用,如委托鉴定,现场勘查会影响俱乐部正常经营。法官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双方僵持会造成纠纷解决周期长、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并结合实际情况向双方分析各自履行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案件的调解一方面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增加双方因启动鉴定程序增加的诉讼费用,提高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法官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到现场,未影响泳池正常开放,对现场亦未采取任何破坏性测量。 本案的顺利化解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企业的影响,未因诉讼或鉴定造成停业的不良后果,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