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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玻璃公司诉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玻璃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环境局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其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因为疫情的影响,其生产的啤酒瓶已经积压上亿个,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玻璃公司向法院提出审前和解申请,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已经整改完毕,但希望能够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处罚,度过难关。

  (二)审理结果

  鉴于在疫情特殊时期,啤酒及整个上下游产业受到的严重影响,法院在被处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搭起一座“和解”的桥梁,将该案导入胶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听取玻璃公司违法原因分析,准确释明法理,促使双方达成审前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该玻璃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积极进行了整改,未造成恶劣的影响,环境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玻璃公司在法律规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了变更处罚,玻璃公司当庭同意缴纳罚款。

  (三)典型意义

  在战“疫”期间,胶州法院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一方面及时释明法理,指导企业提高尊法守法意识;一方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审前和解。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胶州法院在认真落实依法防控要求的同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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