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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外资企业被卢某某、刘某职务侵占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刘某分别曾是青岛某工具有限公司的厂长、会计,二被告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由被告人卢某某同意、被告人刘某具体操作,私自设立公司对公帐户,将税务机关打到该帐户上的出口退税款据为己有。自2012年至2015年间,二被告人共侵吞该公司在该帐户上的出口退税款2 359 648.3元。

  (二)审理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伙同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公司财产,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故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鼓励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退赃,争取受害企业谅解,并将上述行为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家属与被告人刘某退出了本案所涉违法所得2359648.3元,并全部发还被害单位青岛某工具有限公司,青岛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被告人再无其他需要向公司支付或退赔的款项,公司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二被告人亦认罪悔罪,并且积极缴纳了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不上诉,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做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青岛某工具有限公司系韩资企业,该案为该企业挽回了巨额损失,在本地区外资企业中起到了良好示范效应,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彰显了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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