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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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一)基本情况 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进注塑公司)于2003年1月2日注册成立,系外商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注塑模具、塑料制体育用品、塑料零配件、办公家具及家具零配件及装潢、装饰材料部件、真空着色等。受经济形势影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韩国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下落不明,导致企业停止经营。该公司除一处土地厂房被多轮查封外,无其他资产,企业厂房被他人违法占用后予以租赁。该公司欠付106名职工工资,在青岛地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无法执行,职工情绪激动、多次围堵公司大门,影响社会稳定。 (二)审理过程 胶州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对盛进注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本案职工人数较多、矛盾较大,胶州法院以竞争方式选聘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进入后,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印章资料。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土地厂房已拍卖成交,扣除处置税费后管理人接管到1239万余元,但已设置11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尚未变现的机器设备经拍卖已流拍,且其上负担有200万元的最高额质押,此外除45万元租金外无任何财产。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欠付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欠付税款122万余元、普通债权1078万余元。 进入破产程序后,各类债权人矛盾尖锐,职工安置问题迫在眉睫。法院指导管理人一方面及时沟通抵押权人,另一方面对职工进行释法说理及情绪疏导。为保障担保权人及时实现担保物权,管理人经与担保权人多轮沟通,并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最终提请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区分担保债权中的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由担保债权人领取无争议的担保资产变现金额,实现了担保物权的高效受偿。对于有争议的担保债权范围,待债权性质确定后,在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分配。 2019年1月8日,胶州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申请。胶州法院经审查认为盛进注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宣告盛进注塑公司破产,一次性化解25起执行案件。在担保权人就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指导管理人反复对债权进行复核,并做好沟通工作,积极配合衍生诉讼,快速解决了不确定性债权;并就案件的进程向职工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信息通报,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配合。 2019年8月17日,盛进注塑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迅速向106名职工发放了职工工资1 017 239.19元、经济补偿金556 815元,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74 529.72元,妥善安置了职工,保障了职工生存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1、通过执行转破产工作,协助解决“执行难”问题。 公司在面临主要资产被多轮查封冻结,资产被抵押、质押的情况下,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法保障,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胶州法院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和引导,将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裁定受理破产后,果断及时宣告该公司破产,迅速解决长期未结执行案件25起。 2、提升担保物权受偿效率,保障良好营商环境。 《企业破产法》未规定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具体阶段,实践中常常普通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多数决”机制,拖延破产财产变价、分配,使担保物权人受偿迟延。法院指导管理人“区分争议先行给付”,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即准许担保物权人受偿无争议的担保物变现价值,提高了担保物权人受偿效率。为管理人与担保物权人协商解决破产费用、职工安置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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