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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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成本,加快破产审判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审理程序范围】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知债权人人数较少,且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 (2)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分配的; (3)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4)债务人已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经过自行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明确或因资不抵债,清算组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5)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的; (6)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立案前已经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7)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致同意并申请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9)其他可以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 2、【除外适用范围】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破产案件,不得适用简易快速审理方式审理: (一)债务人涉及大量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或存在其他重大处置风险和维稳隐患的; (二)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或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债务人财产处置、变现存在重大困难的; (三)债权人人数众多的; (四)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 (五)破产重整案件; (六)需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或重整的; (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需进行跨境破产的; (九)其他不宜快速审理的情形。 二、启动程序及审理机制 第三条 【受理同步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应同步审查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以及开展管理人选任工作。 破产申请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破产受理裁定时一并作出是否适用快速审理的决定,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书及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一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七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管理人的确定】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管理人。 对于可以快速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案件,原清算组是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的,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三、审理流程限制和应当简化的环节 第五条 【审理时限】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办案时间进度】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法定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导时间表,制定具体案件的办理时间进度表,并督促管理人按照时间进度表完成各项工作。 第七条【程序转换】破产案件在快速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或者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八条 【通知或告知方式】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对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简易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予以送达,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除外。 对于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可在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应送达材料,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公开平台予以公示。自张贴及公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债权申报期限】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开立账户及刻制印章的简化】对债务人确无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印章。 第十一条【财产调查期限】管理人应在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在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简化财产调查】执行部门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破,且无明显变动的可以不再调查。 第十三条 【简化审计、评估、鉴定】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中曾对债务人财产作出审计、评估或鉴定,仍在有效期内或者虽已逾期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的,不再重新委托。对于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案件,管理人形成财产调查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不再进行审计;经网络询价或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再委托评估。 第十四条 【简化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可采用现场、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并提交表决。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能够认定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对此后会议的形式、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决议通过后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四、债权确认、财产处置与分配 第十六条 【债权确认】对于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七条 【灵活处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折价、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处置的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用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产权分配等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 五、程序终结与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终结破产程序情形及期限】如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衍生诉讼等原因无法完成对个别债权人分配的,管理人可以就该债权人可能分配的财产份额预留提存后,在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如破产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虽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同时一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企业财产状况清楚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程。 附件:山东法院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导时间表(模板) 山东法院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导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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