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胶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胶州市企业创新发展大会会议精神,保护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充分激发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助力营造既亲又清、敢亲真清、清上加亲的营商环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强化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等差异而在审判尺度和执行力度上区别对待,切实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活力有序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遵循谦抑审慎原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依法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原则,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服务对外开放原则。加快推进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建设,依托“法智谷”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优化涉外送达机制,妥善审理企业涉外、涉港澳台投资、贸易等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打造“上”心服务、“合”您心意营商环境品牌。 二、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准确适用刑事法律。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情形的界限,坚决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和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套路贷、破坏生产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盗窃、寻衅滋事等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危害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投资发展环境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3、依法保护企业财产权。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坚决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严格区分企业和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的,一律不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4、依法保护企业家经营权。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和效力、可撤销和可解除等情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5、促进解决企业融资难。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合规融资,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建立法院与金融和金融监管机构沟通联动机制,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进一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6、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企业合法权益。因招商引资、政府参与社会资本等活动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行政机关违反协议、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因此导致涉纠纷企业不能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法支持返还企业投资权益或赔偿企业损失的请求,助推“胶”您满意、“州”到服务营商环境品牌。 7、妥善审理企业涉劳资纠纷。妥善审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避免企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8、打击恶意侵企诉讼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的,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促进企业优化组合和转型升级 1、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贯彻省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推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加快推进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建立,探索适用债权人、政府牵头部门主导的预重整制度。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推动建立“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2、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暂时经营困难、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企业脱困重生;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引导和督促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推动建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四、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 1、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健全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强化信用惩戒力度,巩固发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企业,及时屏蔽失信信息。 2、最大限度兑现权益。用好用足查人找物、拘留、罚款、拒执罪等强制手段,开展常态化集中执行行动,大力推进执行和解工作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和最大化实现。秉持公正、善意、文明理念,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涉诉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坚持“放水养鱼”,能采用“活封”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 3、营造宽松发展氛围。努力营造鼓励创新、激励诚信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确无偿债能力且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企业经营者,一般不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努力打造一体化、集约化服务平台 1、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开通涉企业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全面推行立案、交费、送达、保全、退费和发还案款等网上办理、一次办好,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 2、精准服务企业发展需求。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了解企业和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化水平。 3、改进法治宣传工作模式。积极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建立“法官—企业双向联系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依托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司法信息、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公布好做法、好经验,增强企业和企业家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4、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法院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非诉解纷机构的沟通联络、协作配合常态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涉企纠纷多元高效化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涉企民商事案件,法院可通过委派、委托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加大小额程序和案件速裁适用力度,进一步提高涉企纠纷案件的化解效率。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