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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分案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分案办法(试行)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调解规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速裁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分案办法:

  一、分案方式和规则:

  网上立案通过分调裁平台进行案件分流,将80%以上案件首先导入分调裁平台。

  1、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及现场立案的(包含移送案件、发回重审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等等),根据分案具体规则直接分流到除速裁团队之外的其他承办部门。

  2、速裁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劳动争议、金融、普通商事合同、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交通肇事、物业合同等七类案件,对该七类案件共由七个速裁团队审理。

  3、通过调解平台分流到各调解员名下的案件,分如下方式处理:

  (1)调解员调解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调解完毕,至迟不得超过25日,超过25日的,不计入调解工作量。

  (2)诉源治理案件,归于调解员办理,并订卷存档。

  (3)调解员调解案件成功后,引导当事人诉外撤回起诉,一般不立案出具法律文书,确需申请确认法律效力案件、制作调解书的,由速裁法官确认办理。

  (4)调解员调解不成的,由速裁法官确定适合速裁的案件,但每个速裁团队确定适合速裁的案件比例,必须达到全院审判类案(按速裁团队划分的类案)的65%以上,且以实际化解纠纷作为考核依据,重复审理的不计入65%的审理比例。

  4、立案后,速裁法官如发现有不适合速裁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3日内(该3日不包括立案本日及节假日)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另行分流。

  5、速裁团队自2021年3月15日以后所受理的案件,应当在20天以内审结。

  6、调解平台退回立案庭的案件,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类别、和相关地域管辖等分案具体规则,确定案件的承办庭室或者部门,将案件导入该庭室或部门后,在部门内部实行系统自动分案。

  二、速裁团队的分类

  1、劳动争议团队(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等)

  2、保险金融团队(保险、金融、信用卡等)

  3、普通商事合同团队(买卖合同等)

  4、婚姻家事团队(离婚、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等)

  5、民间借贷团队(含小额诉讼程序)

  6、交通事故团队2个

  物业合同的案件(含商品房预售案件)由除交通事故团队以外的5个团队平均分配。

  各个团队办案数量不均时,由团队领导进行调整。

  如果据以上案由确定的案件数不足,达不到规定案件数量,立案庭可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其它案由适合速裁的案件交由速裁团队办理。

  三、除速裁团队办理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由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派出法庭及其他员额团队办理,根据以下分案规则进行分流,并在庭室部门内部实行系统自动分案。

  1、民事第一审判庭主管:

  ①涉及人格、身份、离婚等关系类型案件;

  ②涉及用工关系类型案件,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等案件;

  ③涉及商业用途、工业用途的不动产案件;

  ④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商的民事案件;

  ⑤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根据青中法【2014】11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分案;

  ⑥特殊侵权案件;

  ⑦执行异议之诉;

  ⑧大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⑨其他应当由民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新型民事案件。

  2、民事第二审判庭主管:

  ①商事合同案件;

  ②与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有关的案件;

  ③与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案件;

  ④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⑤环境资源类案件;

  ⑥涉及公益类诉讼的案件;

  ⑦其他应当由民二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3、派出法庭:

  ①根据辖区划分,属派出法庭办理的赡养、继承案件、一般侵权案件及其他传统民事案件;

  ②部分特殊侵权案件;

  ③属于法庭办理的商事合同案件,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等;

  ④其他应当由法庭审理的案件。

  4、其他员额团队办理除速裁团队案件之外的其它案件,实行系统自动分案。

  ①、在系统中单列一个综合部门,进行自动分案。

  ②、挂靠相关庭室,一并进行自动分案。

  四、特别分案规则

  1、涉外案件由涉外合议庭负责办理,承办部门暂定铺集法庭,立案时标注“涉外”。

  2、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裁判的庭室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3、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中的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

  4、管辖权异议案件由各承办法官办理。

  5、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院领导、审委会成员、民事部门正副庭长(速裁庭除外)顺序依次分案,案件数量较多时,按以上顺序循环分案。

  6、指令继续审理的驳回起诉案件,一般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

  7、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审查,由信访办负责审查立案,由原审判监督组织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收取及实体审理,由刑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由行政庭负责行政案件的实体审理。

  8、因案件数量等原因需要分流案件的,由各庭室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9、“谁裁撤、裁驳谁负责”继续适用,此类案件仍由最后办理法官审理,涉及分案出现问题,由立案庭进行及时调整。

  立案庭根据本分案办法分配案件,各庭室不得自行退案。

  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分流案件,若案件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分管领导指定承办人审理。

  附:各部门团队主管案由(案由的序号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应的序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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