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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一站式 诉源治理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7日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站式

  诉源治理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实现繁简分流,规范诉源治理案件,切实完成诉讼案件增量减少的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诉源治理案件是指分调裁平台立案后,分到调解员名下,经指导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纠纷化解的法律效果,分调裁平台结案方式为调解成功,不需导入法官一体化平台立案并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

  第二条 诉源治理案件所形成的卷宗档案,是人民法院指导开展诉前调解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反映诉前调解效果、进一步开展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诉前案件从收案到结案,使用分调裁平台立案的“诉前调”案号开展工作。对于在诉前阶段双方和解、即时履行、撤诉等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按团队、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由各速裁团队按顺序编立诉源治理案号,单独登记,单独立卷,同时在案件登记本及卷皮注明对应的“诉前调”案号,及调解员、指导法官。

  第四条 诉源治理案号由各个专业化团队单独排序,团队内部排序编号不区分案由。

  婚姻家事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家××号”。

  民间借贷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民××号”。

  普通商事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商××号”。

  金融保险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金××号”。

  劳动争议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劳××号”。

  交通事故团队审结的诉源治理案件编立“诉源交一/二××号”。

  第五条诉源治理案件由调解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在立卷验卷表中“立卷人”处签名。归档前由案件指导法官负责案件质量的检查,检查无误后在立卷验卷表“验卷人”处签名。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调解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六条诉源治理案件卷宗应在结案次月5日之前完成归档,附交卷表由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共同签字确认。移交卷宗数应与结案数、交卷表相一致。

  第七条 调解员在收案以后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及注意事项: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

  (4)答辩状。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6)委托代理手续:

  诉讼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出庭函、执业证复印件;

  诉讼代理人为单位社区推荐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推荐函,委托人及受托人与该单位社区的关系证明;

  诉讼代理人为公司职工,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者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诉讼代理人为近家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不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者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送达地址确认书:

  调解员监督当事人规范书写完整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假如为代理人代签,要求代理人必须确认一个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在其他联系方式处可留代理人的送达地址,不得代签名。

  (8)证据:

  卷宗不留存证据原件及原始载体,原件退回当事人自行保管,卷宗留存复印件或复制品。

  (9)鉴定材料:

  鉴定申请书、鉴定确认表(或关于鉴定的询问笔录、证据交换笔录)、鉴定移送表、鉴定报告。

  (10)送达回证:

  如果涉及鉴定,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到庭,需将依法送达传票诉状的送达回证、或快递单及回执入卷备查。

  (11)询问笔录、调解笔录、和解笔录

  (12)账户确认书、交付履行的相关材料

  (13)撤诉申请书(代理人签名的撤诉申请书,需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撤诉或放弃诉讼请求的特别授权,由代理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名)

  (14)备考表。

  (15)立卷验卷表。

  (16)卷底。

  以上诉讼文书材料中第(1)(2)(3)(5)(7)(8)(13)(14)(15)(16)为必须入卷的材料,其他材料如果没有可不入卷。

  第十条 以上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二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

  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

  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

  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四条 归档的光盘、u盘等,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应注明提交人的姓名、案由、案号,调解员、指导法官、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指导法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十六条 诉源治理案件结案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诉源治理案件结案等同一体化平台结案。诉源治理每件结案系数为1。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胶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卷宗归档管理规定办理。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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