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刑事自诉起诉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25日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三、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当事人提出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4.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5802 邮编: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