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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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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1日 |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执行申请书正本一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上述法律文书均应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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