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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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1日 | ||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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