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时可采取必要的自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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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9日 | ||
【编者按】本案受到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我国法律对自助行为、私力救济尚无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本案对自助行为的分析与评判,能够在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引下,维护餐店业主为客人提供就餐服务而应当取得正常收益这种朴素的社会公德,传递正能量,不支持“我伤我有理”,“我残我有理”,“我闹我有理”,对树立社会正气、彰显社会主义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引作用。该案判决明确了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该案的处理很好地将“天理”、“国法”、“人情”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时可采取必要的自助措施 ——马某诉佘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权 自助行为 因果关系 法律与道德 裁判要点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因此而导致对方损害的,裁判时应秉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的司法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诉称,2018年4月3日2:30左右,马某和朋友在被告佘某某、李某所开的“光头大虾城烤全羊”吃完饭后离开,李某以马某逃单为名追赶,追上后拉扯马某,不让马某走,并打电话让其丈夫佘某某来助威围攻马某。佘某某接到李某电话后立即携刀追赶过来。马某见佘某某持刀追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仓皇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全身多处受伤,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为维护合法权益,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马某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0760.32元(医疗费6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5113.27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20元,误工费15469.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佘某某、李某辩称,2018年4月3日凌晨,马某等六人到店内吃饭,吃完后没有结账就走了,李某遂追上去,也无人买单,且六人分头走。李某离马某最近,就拉住马某,要求马某买单,马某拒绝。李某遂报警并给佘某某打电话,马某见状就跑,在跑的过程中自己摔倒了。我们作为合法经营者要求原告买单,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原告自己摔倒不是我们弄的,我们不应当赔,佘某某也没有拿刀,原告称佘某某拿刀是故意栽赃陷害、别有用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樊城汉江路汉江文化宫内右侧租房经营餐馆。2018年4月3日凌晨0时许至2时许,马某一行六人(三男三女)在佘某某、李某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先后离开,于是沿汉江路往北追,至汉江路与松鹤路交叉路口时发现马某等人,李某遂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分散走开,其中马某沿着松鹤路往长虹路方向行走,且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报警后电话联系佘某某。马某见状欲打的离开,李某便拉住马某,马某称不是其买单,让李某向不知名案外人索要餐费。后佘某某乘的士赶到,马某见状便跑,跑至松鹤路靠近毛纺小区路口时摔倒。3时20分,民警到达现场,让马某去治疗,让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马某摔伤后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6848元。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鄂060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 月5日作出(2019)鄂06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因此而导致对方损害的,裁判时应坚持司法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的民法既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民事主体寻求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以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到本案中,对于马某等吃饭之后逃单,在李某、佘某某追赶索要餐费过程中摔倒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李某、佘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本案纠纷发生之前马某等六人与佘某某、李某并不认识,马某在用餐期间、离开餐饮门店时没有都告知李某谁付款买单、找何人索要餐费,直到几人离开餐饮门店,李某从餐饮门店沿路寻找到几人并呼喊买单再走,分散走开的几人中拉住马某,马某才向李某说不是其买单,并让李某向不知名案外人索要餐费。李某在安排马某等人用餐期间行为适当,在发觉马某等人未买单也未告知其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门店的情况下,要求马某付款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李某拉住马某后其行为的分析,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李某在凌晨忙碌几个小时为马某等人安排就餐而不能正常收益的情况下,阻拦马某让其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马某即使认为不应由其买单,也有义务配合李某找到应该付款结账的人员,但在其拒绝并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的情况下,李某因无人结账而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拨打佘某某电话寻求帮助,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最后,关于马某受伤与李某、佘某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马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当时跑的太快了,可能是腿无力抽了一下,然后就摔倒了,故马某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在马某等人用餐后要求支付餐费,被拒绝后追赶马某,阻拦其离开的行为属于恰当的自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马某受伤与李某、佘某某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马某关于李某、佘某某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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