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85执恢374号
颜俊、侯召来:
关于申请执行人耿仁逢与被执行人颜俊、侯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执恢37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附:(2020)鲁0285执恢374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耿仁逢,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住莱西市院上镇兴隆院村119号。
被执行人:侯召来,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南浮山小学东60米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103200659。
被执行人:颜俊,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松岭路60号金岭美地小区6栋2单元1202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312260740。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颜俊名下位于海阳市第九湾2号楼906房屋(权属证号:海房权证字第201501575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颜俊名下位于海阳市第九湾2号楼906房屋一套(权属证号:海房权证字第201501575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方
审 判 员 林兆远
审 判 员 于晓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柳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