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85执恢364号
曲瑞珍: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京安与被执行人曲瑞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执恢36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2020)鲁0285执恢364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恢364号
申请执行人:崔京安,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88号。
被执行人:曲瑞珍,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威海东路18号质监处家属楼3单元5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07243568。
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8932.5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曲瑞珍名下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18楼质监处宿舍3单元501户房产(产证号:96060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曲瑞珍名下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18楼质监处宿舍3单元501户房产(产证号:960601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海方
审 判 员 林兆远
审 判 员 于晓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