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648号强制迁出房屋及土地送达公告
  • 作者: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12)西执字第6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杰与被执行人李晓卫、青岛莱西市海利伟电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由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海利伟电子加工厂所有的坐落于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塔埠头村土地证号为西国用2008第G0351号、使用面积为624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证号为西房自字第0200041号、建筑面积为1149.23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孙杰所有。现孙杰为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海利伟电子加工厂至今未腾退上述土地和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海利伟电子加工厂在2020年12月10日前迁出上述土地和房屋。其他占有该土地和房屋的人员,亦应在上述期限内迁出。

  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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