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285执恢511号案款发放公告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285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新东方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思学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西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莱西市新东方燃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日被依法吊销,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宣告解散,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行驶下列职权:①….,②….,③….,⑦债权、债务由法定代表人李庆文承担。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新东方燃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申请书,特别授权李庆文作为执行案件代理人,权限为代为领取执行案款,并向法院申请将本案案款汇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文名下账户内。经合议庭评议,我院拟向案外人李庆文发放案款3458元。如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方希春
联系电话:1850639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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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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