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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树新风】“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为民“解房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6日

   【前情回顾】

    2016年12月18日,刘某向莱西某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0000元欲购买其小区内两间车库及一间储藏室,双方口头约定出售价格为5000元/平米。2017年5月地产公司通知刘某:车库将改为商业网点出售,价格为11000元/平米。刘某认为如果能够办理商业网点的房产手续,价格是比较合适的,当时便表示同意并按地产公司的要求先后交纳部分房款48万元。

之后刘某多次询问,地产公司均答复目前尚不能办理商业网点房的手续。心存狐疑的刘某当即便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规划局答复其所购买的车库及储藏室不可能办理商业网点房的手续,刘某便一纸诉状将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执行到位】

    莱西法院经审理判决地产公司返还刘某购房款及定金共计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规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地产公司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于是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地产公司账户内没有存款,而且涉案房屋因没有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根本无法进行司法拍卖,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协调案款给付事宜。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公司方同意尽快寻找意向客户,将不动产出售后立刻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法官也向刘某解释“放水”才能“养鱼”的道理,让他耐心等待,给地产公司一定的缓冲时间。“放心吧,既然法院判决了,我一定将这笔钱一分不少地付给你”,公司法人代表对刘某说道。

    2021年4月25日,经过三个月的等待,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提着现金来到法院,将案款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某,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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