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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树新风】“我为群众办实事”之看法官如何解纷促双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1日

    房屋买卖涉及大额财产交易,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无疑是生活中的大事,购房人必是经过了反复对比和考量才选中了心仪的居所。而这一起案件,被告王某未按时交纳购房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发商诉至法院,王某面临退房、承担违约金等一系列违约责任。

    翻看案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却犯了难——判决解除合同、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虽有理有据,却并不合乎人情。于是我们对原、被告开展了庭前调解工作,看双方有无继续履行的意向。

    开发商:“首付款是182648元,被告仅支付了60265元;而且42万元的余款约定的交纳时间为2021年4月4日,这都超期半个月了,一直没有支付……”

    购房人王某:“合同是约定的4月4日交钱,但是我办理贷款的时候发现自己银行征信存在一定问题,当时我就打电话跟开发商沟通过,现在征信基本处理完了,只要开发商出具购房材料,立马就能办理房贷,但开发商始终拖拖沓沓不配合,这事儿他们也有责任……”

    开发商:“催了好多次了,房款交不上,这房子我们就可以卖给其他人……”

    购房人王某:“卖给别人,违约金我一分都不付。”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并不相让。

    钱的问题能够解决,这就有了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基础。鉴于起诉前双方一直在努力沟通和协商中,我们判断双方都有继续履行的意愿,于是开始进行调解,向双方分析了目前房地产交易现状,为他们分析交易成本,并引导当事人针对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最终的调解方案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意见: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请求,被告于2个月内将全部购房款给付清结,该案圆满化解。

    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让我意识到,办理案件不能只看法条,不能仅听辩论,而应当多沟通、多观察,慎重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根源上找到症结所在,才能把案件办到群众心坎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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