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枫桥经验 践行诉源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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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30日 | ||
创新枫桥经验 践行诉源治理 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院长 阎春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经济交往活跃频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取得实效,诉讼成本降低,都是导致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的客观原因。但是如果无论纠纷大小和矛盾类型,动辄诉诸法院,这并非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不但客观上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可以说,“诉讼成风”并非依法治国的正确表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初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是强调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聚焦“枫桥经验”,夯实诉源治理理论基础 “枫桥经验”是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样本。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枫桥调研时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基层法院深度参与诉源治理,离不开老树新花的“枫桥经验”。 党的全面领导保障“一汪清水”。“枫桥经验”的成功,证明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保障具有复杂性的水体生态系统澄江如练,需要系统地治理。要按照“大治理”思想,统筹推进,系统治理,打造治理“共同体”,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优势。从根本上说,要建立健全党把群众路线贯穿到基层治理各个环节的体制机制,确保党对群众和社会组织的领导,确保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 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激活“一池春水”。“枫桥经验”的智慧在于,发动群众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让一池水生动活跃起来,就要激活水中生物。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创新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要让群众更加充分地享受民主权利,在法律保障下议事、主事、监事,体现主人公的尊严和自豪。 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汇集“多源活水”。“枫桥经验”启示我们,必须重视社会组织这一基层治理中的活跃力量,如长江之水般奔流不息,需有“海纳百川”的气魄。各种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沉睡的资源,它们的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健全开放多元、共建共享的社会协同机制。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群体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共治格局。 立足本地特色,谋划诉源治理战略蓝图 近年来,平度法院受理案件逐年攀升,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治理潜能。由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治未病”的作用,平度法院决定向源头治理迈进。 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诉源治理大体系创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制,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工作格局。以科技作为辅助手段,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综治网格管理机制和基层司法调解力量,实现资源共享。 坚持把三治融合作为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把城乡基层的治理体系刻画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道德教化是培育市域社会治理内生动力的重要方式。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特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城市治理顽疾的直接手段。要充分发挥基层村庄、社区党支部的统领作用,抓好三治融合。 坚持把实干实绩作为硬性指标。在践行诉源治理的过程中,不应盲目追求诉讼案件越少越好,而应追求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案件数量最终还是要稳定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社会治理规律等相匹配的合理区间。推动求真务实,要以更大力度严防数字造假和形式主义。 思考核心内涵,走好诉源治理未来之路 倡导息事无讼,并不是没有诉讼,而是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减少普通民诉案件的数量。把源头治理推向更高的高度,需要我们用各种不同的方式不断在民众中做无意识的训练,引导民众自主化解矛盾,培育更成熟的国民,培育更成熟的社会自我运转的能力和机制。 营造氛围,普法教育润物无声。通过建设村级“无讼”文化广场等宣教基地等“无讼”宣传阵地,将“无讼”理念推广与日常普法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基层法庭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大讲堂,营造“无讼”建设的浓厚氛围。同时发挥司法裁判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中的重要作用,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才能为社会确立是非标准、明确行为底线,让社会公平正义直抵人心。 多管齐下,多点覆盖纠纷化解。线上创新突破。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是线上调解的重要工具,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解纷符合“两便原则”。线下传统融合。重视并激活各方调解力量对诉源治理至关重要,壮大调解队伍,可筑牢纠纷调解“第一道防线”。引入新乡贤力量参与创建,选任优秀人民调解员,发挥“防线”建在基层,调解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准确追溯矛盾源头,及时介入调解。 正本思源,正确看待两个指标。绩效性指标有时像一块巨石,很难推动,但引领性指标就像杠杆,撬动杠杆,巨石也将被推动。要更加注重引领性指标,即下沉司法资源、前移纠纷化解关口,不断扩大与基层组织诉调对接的辐射面,倡导让身边人解决身边事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质性地解决了矛盾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减少是自然的,不是刻意的,同时也解决了法院诉讼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信访事项,它的意义是实质性根本性的解决。所以,把引领性指标纳入考核,绩效性指标的提升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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