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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可能产生的影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5日

  行政庭郝海滢

  这不是个小题目,作为一个从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一直在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改,去年11月公布以来,个人零零散散有过思考,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入,也没有查阅相关资料,现将我个人的一些思考罗列一番,希望在完成作业的同时能起到些许建言建议的作用。

  本月6、7、8日三天时间,在中级法院接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培训,参与法律修改的人大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庭的庭长、副庭长都分别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个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审判可能产生的影响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法院管理的要求,一个是对审判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这个思路分两部分分析。

  一、法院管理制度化,保障行政审判的高效有序。

  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法院在审查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必然是有掣肘之处。因此现在提出了管辖改革,并有各地试点,跨区域集中管辖势必是行政审判的趋势。但就目前的体制机制内,作为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也应该调整价值取向,只有合法性才是首要的行政审判价值。发展、改革、稳定、地方政绩等个人认为都不能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否则行政审判可有可无,没有立足之地。这不是一个审判人员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一个法院的价值取向,因此个人认为要讨论法院行政审判管理先要明确这个价值观问题。

  提出管理要制度化其实也许不是我一个审判人员考虑的问题,但是身处我们这个集体中,还是对此有所期望的。我们毕竟经历了一个合区的现实,老市北、老四方作为曾经荣立一等功的集体都有原来合理的制度,但是现在大家趋于惯性恐怕都依照自己的意见来,单就行政审判而言,立案审查、案件管理、甚至判决裁定签发审批类型、卷宗整理缴存等等,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很多制度是需要明确的,应有让大家查阅的依据,而不是口口相传。其实这也可以起到统一思想的作用。现在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首先面临的就是立案登记制问题,个人认为不是登记就意味着受理案件。立案庭收到案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受案范围的受理,不符合的要做出裁定,而不是像现在不给书面裁定,这是剥夺上诉权的行为。这需要立案庭和行政庭相互配合。但是裁定谁做?现在是行政庭审查,立案庭做,合不合理?恐怕5月1日修改的法律实施之后,案件一多我们会面临考验。现有制度如果需要调整,调整方向是什么?个人认为是职、权、责统一,就是立案庭审查立案庭做,或者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做,然后人员配备进行合理调整。现在的制度设计是互相推诿,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

  行政诉讼修改了很多的内容,诸如审查行政协议、复议机关为被告等扩大受案范围的规定会导致行政案件数量的增长。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以及新类型的案件等会导致审判难度增加,在数量增长、难度增加的情况下,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如何保障行政审判的有序高效?只有两个方法,增加人员或者调动人员积极性。加人就不说了,工作积极性问题个人提两点意见:1、树立为审判服务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应该是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不是僵化的管。(先声明不是发牢骚,列举虽然是负面事例,但不否认法院管理的合理之处)例如,陪审员在法院就餐问题。原来没有规定,如果庭审时间长,审判人员自己打二次卡,请陪审员。后来有了规定,打一次2元、第二次10元,审判人员也能请得起,陪审员也能吃得起,但是心里为什么就觉得别扭?基于何种原因,法院不信任审判人员?陪审员辛苦陪审,法院请顿饭不可以吗?难以理解制度规定的目的是什么。诸如此类没有服务于审判,反而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制度是否应该加以修改?树立为审判服务的行政管理理念其实就是管理要人性化,解决审判人员审判的后顾之忧,增加法院凝聚力。2、依法保障审判人员依法司法。社会矛盾激化,审判人员依法司法受干扰,除了审判人员个人提高审判艺术,集体也应该对审判人员依法司法进行保护。对违反廉政、作风纪律等规定的审判人员应该严肃及时处理,但是对于依法、合法办案的审判人员如果受到当事人不公正的指责、辱骂殴打,集体也应该予以保护,不让审判人员感到自己是在单打独斗。有件让我耿耿于怀的事情,有位行政审判人员到征收现场依法送达时被踢,行为人倒打一耙先报案,当时院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反而要求审判人员也到派出所报案以证清白。作为一个一线审判人员的感受是,工作没有安全感,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及时派法警到现场,依法拘留行为人,保护我们的同志,我想传递给每一审判人员的就不是消极情绪了。这种集体不作为、以及对本单位同志的漠视态度,极大了损害了一类人的工作热情。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单纯强调审判人员提高个人素质、觉悟,而是应该有好的制度以及法院这个集体的积极行为来凝聚力量,调动积极性。

  二、审判人员加强修养,提高审判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伟人说“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才能放眼量”,一段时间里很多人包括我自己抱怨太多,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健康。合区是人生的变数,每个人多少都受到了影响,资源减少,升职空间减小。面对现实问题,要么调整职业,要么调整心态。既然选择从事这份工作,个人认为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这是一个认识问题,其实每个人经历不同,对问题的认识也不同,只能从自己的认识出发,提高自己认为需要提高的修养,没有标准,因人而异。

  我还在从事行政审判这个职业,首先就是要具有履行职责的业务能力。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一百一十多条全部都是挑战,个人要学习的内容实在太多太多,现在只是面上的理解,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还会更多。例如刚才列举的审查行政协议也就是行政合同以及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规定,意味着行政审判人员,不仅要懂行政审判,还要懂民事、商事法律和审判技巧。这种综合的审判能力加上驾驭庭审的组织能力、与人沟通的协调能力的要求,在司法改革主审法官终生责任制的背景下,要对自己负责,恐怕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了。

  以上仅是个人的认识,文章没查资料,没有理论依据,没有格式,甚至表述口语化,言论对事不对人,不当之处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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