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萌:利益博弈之透视与平衡:民事法官多样化调解策略研究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3日 | ||
利益博弈之透视与平衡: 民事法官多样化调解策略研究 蒋萌 论文摘要: 民事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积极研究法律规定、预测对方行为等策略作出相应行动。法官则在上述过程中通过组织各方的信息交换、构建协商空间、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进行客观预期等策略促成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从这个层面来说,民事调解的实质即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步步为营,实现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因此,本文从当事人诉讼策略基本模型切入,以利益博弈为视角阐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与合作,并据此逐一讲解可供法官在民事调解中选择的多样化策略。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法官可在对具体案件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驾驭调解工作节奏的能力,增强对当事人指引的针对性,从而促使各方利益分配更加合理,发挥出民事调解定纷止争的最大效用。 主要创新观点: 民事调解制度既是实现审判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然而民事法官的调解技巧一般仅来自其个人办案的经验积累,需要每一位法官历经大量时间才能逐渐领会各项诀窍。因此,挖掘调解过程的本质、掌握其内部规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理论界对民事法官调解策略的分析绝大多数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与分析为研究对象,没有反映出调解的博弈互动本质,极易沦为纸上谈兵。本文则直接聚焦于民事调解博弈的本质,且具有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首先是借鉴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构造当事人诉讼策略基本模型,对诉讼过程进行抽象与概括;再基于该模型总结出达成调解的关键因素并肯定法官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在之后重点且系统地分析法官如何在调解全过程中适时采用各种策略以促成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点,从而使民事法官的调解思路得以进一步优化。
以下正文: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与亮点,也是一线办案法官必须掌握的一门学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然而,民事法官在调解中所采取的策略一般来源于自身积累的办案经验,往往需要通过多年不断摸爬滚打才能逐渐挖掘出促成当事人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的诸多诀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调解背后的运作逻辑展开研究,以便于民事法官掌握化解纠纷的内在规律,并结合个案迅速找到最为科学的调解策略。本文借鉴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诉讼当事人利益博弈模型出发,揭示出调解互动的博弈本质,阐述了达成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从而对民事法官多样化的调解策略展开系统分析,为真正提高调解质效、切实化解民事纠纷提供一套更明晰、更易于上手的思路。 一、考察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博弈格局是法官调解的基础 调解是法官在化解民事纠纷时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然而,民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加之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亦非千人一面,如何辨识事件的主要矛盾、熟练把握调解节奏、成功协调当事人达成一致是处理案件的难点。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各种微妙心态,使得其每一步互动行为亦有规律可循。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学当中每个人被假定为理性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均会做出使自己的偏好最大化的行为,这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特点相吻合。据此我们得到启发:可以通过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数学工具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加以描述与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在下文我们从当事人诉讼策略基本模型出发,借鉴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读实现调解的实质,并揭示法官在调解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探讨法官能够运用的多样化策略打下理论基础。 (一)当事人诉讼策略基本模型对民事调解工作的启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性使然,反映在在民事诉讼中即各方当事人的每一步互动均体现出追逐利益的心理。调解过程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接受调解与否必须与其自身利益的目标相一致,其中也包括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实际收益的权衡。关于这一套理论的具体阐述已有Posner([1])、Landes([2])、Gould([3]) 再到后来的Priest、Klein([4])等人的珠玉在前,此处不再赘述。根据前人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模型分析当事人选择诉讼或调解策略的影响因素,以及其利益博弈的格局。设判决标的额为D(原被告均认可的原告若胜诉将得到的赔偿),诉讼成本为C,调解成本为S,原告心目中自己的胜诉率为Pp,被告心目中原告的胜诉率为Pd。 那么,原告在该案件中可接受的最低调解要求至少为PpD-C+S,被告可接受的的最高调解要求最多为PdD+C-S。因此,当PpD-C+S>PdD+C-S,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 而当PpD-C+S≤PdD+C-S,双方具有调解基础。也就是说,当原告内心中对己方收益的底线在被告内心中对己方付出的底线之下,双方之间则具备调解空间(见图1)。该调解空间的大小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底线在调解进程中自然有可能因此发生上下浮动。 综上,该模型启示我们要达成民事调解应重点从以下着力点入手:一是调整原被告各自对调解结果的内心预期,构建利益合作区;二是引导各方客观看待原告胜诉率,避免盲目乐观。在下文中我们将介绍更多具体操作策略。 (二)法官在民事调解中起到正面外部性作用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5])作为民事调解的导引员和指挥官,法官在促成调解成功中拥有调节双方利益平衡的举足轻重的地位。结合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对当事人个体利益具有典型的“外部性”([6])作用。外部性作用具有正负之分,而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发挥其正面外部性作用既是顺应当事人的需要,也是职业操守的要求。因此,法官应当在以下两方面发挥自身的正面外部性作用。 一方面,法官能够协调各方达成合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赢”。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与其客观能实现的最大利益有可能有所偏差;而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发现实现原被告的最佳利益选择交叉点,并且有能力为当事人搭建起调解的平台。 另一方面,法官拥有释法明义的权力与权威,在主持调解时也应时刻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在原被告的博弈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会无所不用其极,若听之任之将严重影响到调解进程的良性推动。因此法官应当牢牢掌控住调解的主导权,及时制止原被告各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另外,法官与当事人互动时需格外注意:在保持威严、谨言慎行的同时传递出真诚和善意,赢得当事人信任,这使得当事人愿意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为民事调解先行打造出一个良好基础。 二、贯穿调解进程的工作策略:有的放矢与多管齐下 结合上文由模型推导出的结论,因为达成调解的关键点在于构建利益合作区及引导当事人客观看待胜诉率,所以法官自然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通过多样化的策略在努力构建调解空间的同时指引当事人调整己方对案件的理解思路,最终实现利益均衡的状态。 (一)还原真实,引导多回合较量 1.透视调解互动过程中的当事人博弈 经济学中的博弈论(game theory)是用来研究行为主体在各方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所做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的([7])学科,而原被告之间的调解互动正是博弈的典型呈现。民事调 实际上,民事调解当中的博弈不仅仅存在于单个的讨价还价的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不过,上述分析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所以也足以使我们对民事调解得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在调解的互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获取信息、互探底线、不断抗争与妥协。因此只要指引得当,双方将会有可能达到一个利益的均衡点,使得调解协议成功达成。 2.重视各种信息在民事调解中的作用 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第一步往往是“望”、“ 闻”、“问”的过程。“望”即查阅卷宗,了解诉讼请求;“闻”即听双方当事人陈述;“问”即针对不清楚的、有争议的问题补充发问。调查案件信息的目的不仅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步骤,也是在为接下来的调解做铺垫。 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方法解读调解过程。而根据博弈论,博弈的概念包含“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结果和均衡”([9])。信息是进行博弈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外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交易双方之间利益失衡,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及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主要原因。因此,信息在博弈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民事调解在博弈过程中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案情、一方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对方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各方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个人背景及信誉等。一方当事人按照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不会向对方透露和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信息的,但是法官在调解时通过对案情及证据的审视会促使当事人不得不对外披露信息。在该过程中,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诉称、答辩、举证质证等行为不断披露己方信息且获取对方信息,同时还在吸收法官自身陆陆续续往外释放的信息。由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存在行动的先后,因此各方的信息交换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官的作用也突出体现在促使各方信息逐渐透明化这一方面。从而使得各方当事人认清当前形势,避免因为信息不足导致过于乐观或者轻易做出不理性的选择。 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当格外注重耐心指引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方式获取更丰富、准确的信息以便其进行客观的利益权衡——如根据案件具体需求适时组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若法官尚未展开调查就随即贸然行事,往往欲速则不达,既难以说服当事人自愿调整心理预期,又影响到法官自身对案情的判断和中立的形象,无形中损害了司法权威。另外,法官释明权应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如适当的“心证公开”——在庭前即可及时向各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问题,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更要敏锐地抓住每一个恰当时机对案件情势进行分析和利益引导;在释明的同时法官也应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沟通方法,力求表达的通俗易懂,提高当事人吸收信息的效率。 (二)多措并举,构建调解之空间 所谓的调解空间即上文所述的区间[PpD-C+S,PdD+C-S]。只要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心理预期能够达成该区间,即有希望达成调解协议。但往往是原被告的内心期待相差甚远才会导致民事纠纷走进诉讼,因此在受理案件之初,往往是双方互存芥蒂、矛盾突出,PdD+C-S远远小于PpD-C+S的情形。为了打开案件突破口,找寻各方利益平衡点,法官应当充分把握案件形势且灵活运用多种调解策略,调整各方不合理的心理预期,构建调解空间。 1.指引磋商刚柔相济——“面对面”调解策略 “面对面”调解策略的原理在于通过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使各方当事人不断交换信息,从而实现科学的资源配置。该过程由法官进行引导,重点是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面对面的互动协商,法官从情理与法理的双重角度引导当事人认清局势、彼此体谅,从而缩小各方心理差距,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因此,法官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需拿捏好分寸,积极把握推动调解节奏,以刚柔相济之势打破调解障碍。“柔”的方面指的是法官所发挥的“调”的作用,关键在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挖掘合作可能,实现良性互动。“刚”的方面指的是针对过分乐观的当事人,法官需在必要时“设置”冲突,给对方当事人据理力争、充分表达的机会,即借对方当事人之口令过分乐观的当事人摆正位置、调整预期。经过一轮又一轮的交锋,当事人自身亦能察觉到案件的走向逐渐明晰,双方心理底线、对案件结果的看法将愈发接近;此时只需法官再稍加运用智慧,调解即可水到渠成。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面对面调解”中应维持好调解秩序,避免发生过分激烈的正面冲突。和谐礼貌的交流是实现合作的最佳途径,有助于达成合作共赢。因此法官应当及时提示当事人换位思考、时刻保持理性、注意个人素质,不要轻易打断对方说话,做到每位当事人有序发言,才能推动调解高效有序进行 2.巧妙应对“囚徒困境”([10])——“背对背”调解策略 “背对背”调解策略亦是实践中常用的调解策略,即将原被告隔离,由法官摸透当事人的真实心理预期并从中斡旋,适时提出折中方案,从而引导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调解语境的制约,“面对面”调解必须要求全部当事人同时在场;然而有时原被告之间矛盾过于尖锐,再加上部分当事人有易于冲动、意气用事的性格,造成一方所述的不理性主张会直接影响到对方的情绪、心态与调解意向的不利情况。因此,盲目的“面对面”调解很容易导致调解局面彻底崩盘。在这种情况下,“背对背”调解策略不失为一剂良方。“背对背”调解中原被告不与对方直接接触,避免了矛盾激化与调解时机的贻误,因此该策略值得法官加以揣摩、在办案中灵活运用。 实际上,“背对背”调解近似于博弈论当中的“囚徒困境”。如果原被告都选择不让步从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可能两败俱伤:对某方而言,或许可以得到想要的判决结果,但即使得到法院判决胜诉,对方可能通过上诉拖延时间或者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得不到实现的判决会沦为一纸空文;而对另一方而言,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就享受不到对方适当让步带来的利益,若选择抗拒执行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不偿失。如果原被告都选择让步:某方可能得不到判决所能确定的全部利益,但调解所确定下的利益较有保障;另一方可能会受到与判决相比相对较小的损失,但没有机会赖账或者赖账成本较高。如果原被告一方选择让步,另一方选择不让步: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但做出让步的一方会受到一定损失。在这样的情境下,法官可以通过“背对背”调解策略获取当事人信任并摸清各方真实底线,并借此机会单独向一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将疑虑逐一击破,设法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为了防止两败俱伤,当事人在无法断定对方底线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在当前状态下对自己最为保险的策略。法官通过如此方式即可逐步缩小各方差距,实现调解空间的建构。 3.内紧外松张弛有度——“冷处理”调解策略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不少案件的调解成功并非一蹴而就。经过双方多轮博弈后,仍然没有当事人愿意做出妥协,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如果法官坚持疲劳作战,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接下来咄咄逼人的争论中矛盾更加激化;还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直接与法官强烈争辩的情形,引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因此,法官针对一时难以调和的案件应当另辟蹊径,避免正面对抗过久。适时的“冷处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它在无形中引导当事人自发地重新审视己方策略从而实现新的利益均衡,正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调解当中的“冷处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沉默即较短的“冷处理”,一种是调解中断转向开庭审判即较长的“冷处理”。具体地说,一方面,博弈不仅是明面上的交锋,适当的沉默也是一种“无为”的调解策略。当一方当事人固执己见,难以构成调解空间时,法官对其穷追不舍不见得就能收到良好效果。适时沉默的“冷处理”间接反映出法官对某一观点的态度,同时给予各方当事人打破沉默提出调整方案的机会,法官亦可以根据当事人接下来的行动重新制定调解工作策略。 另一方面,较长的“冷处理”即通过开庭审判的方式督促当事人理性预计判决所带来的后果,及时调整不合理的思路、纠正不切实际的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法官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协调各方利益衡量的调解者,二是居中裁判的审判者。若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调解,法官将依照各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法官在调解时所说出的每一点看法、提出的每一种方案均能体现出法官潜在的审判思路,当事人亦能有所体会并加以分析。当调解未能达成、审判即将来临时,即将到来的不确定性使原被告如踞著炉火上,各方当事人开始下意识地重新权衡各个方面的利益。因此,原先不能妥协的的事情将会突然变得可以接受,案件走向柳暗花明,甚至出现戏剧性逆转。因此,在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无需过多纠结,稍加释明即可转入审判程序,通过严肃的庭审现场、有序的法庭调查、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给当事人设置重新判断形势、评估利益、制定策略的背景,鞭策当事人更加客观地看待得失,做出理性决策。 综上,在组织调解时法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构建调解空间以缩小各方差距。法官应当审时度势,根据调解的进展交错运用各种策略,把握当事人心理价位和调解的“火候”,合理设置最终“价码”。 (三)因势利导,打通最后一公里 经历上述博弈过程之后,原被告调解空间已经基本明朗,只要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即可达成调解。但是在这一关键节点,有些法官会感到在最后的博弈中自己的努力总“差了一口气”,以至于功亏一篑未能达成调解,十分可惜。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往往是各方当事人在之前的博弈中与原先的心理预期相较已经做出一定妥协,在最后一把博弈当中希望自己的坚持能够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尽可能增加己方收益。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当事人在作出决策时是将对方有可能的行为及后果纳入考虑范围的。为了打破这一对抗性的局面,法官应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当前形势,使其最终心理期待产生浮动,找到利益平衡点,纠正自己预期。 具体地说,法官可以通过如下策略实现最终利益博弈的尘埃落定。一是可以以诉讼费等交易成本作为杠杆,挽回利益博弈均衡:一方面提示当事人调解结案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如何分担诉讼费的建议,借助诉讼成本的负担方式使各方当事人找到心理平衡。二是提出分期给付的思路,既能减轻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压力,也使得当事人有能力自觉自愿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三是向当事人强调诉讼风险、诉讼带来的时间精力的牺牲等诸多不利因素,使得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四是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对方处境,鼓励互谅互让。 除此之外,法官在调解中原本即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也可巧用神态、音量、总结、适时的打断、指令性言语、重复等策略控制话语权,在当事人进退维谷时为其搭设台阶,一锤定音。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做最后拍板时务必秉承公正原则一视同仁,不得提出有失偏颇的调解方案;且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坚决杜绝将法官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否则,会与民事调解的目的背道而驰,并且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敲定调解协议时的工作策略:纳什均衡([11])与帕累托最优([12]) 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达成调解并不仅仅意味着将双方的内心意思引领到一个平衡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调解确定下一个最优协议,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这既是有效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工作方法,也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表现方式。 (一)调解协议中务必体现纳什均衡思想 “调解事了”与“调解了事”截然不同,法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追求的应当是达到“调解事了”这一层面,从而真正化解各方纠纷。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关注达成调解本身,而要更加重视调解的质量、调解协议的科学性以及是否有利于执行。因为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不履行调解协议将带给自己更大的收益,则很有可能罔顾诚实信用的要求,拒绝自觉履行协议;直到案件被拖到执行程序时,又要求执行和解从而再一次减少自己的义务。因此,调解协议应当如何制定值得每位法官在办案中反复推敲。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只有体现出纳什均衡的协议才能够实现调解事了的目标,即没有外在力量约束的情况下,每一位当事人均会自觉遵守该调解协议,不存在偏离这一均衡的积极性。为了达成这样的协议,一方面,法官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真实内心期待与实际经济情况,使最终协议具备可履行性。另一方面,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策略使协议本身对各方形成约束——比如在协议中增加“违约金”条款,如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如数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对方有权申请执行更高数额的钱款;或者视具体情形约定同时履行或先后履行义务,将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利益平衡,促使双方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 (二)调解方案应当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目标 根据博弈论,一场博弈中可能会同时存在几种纳什均衡情况。同样的,民事调解也可能同时发生几种不同的达到纳什均衡的调解协议方案。但是法官的作用并不止步于此。当事人来到法院是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只有法官全力以赴将每一个案件都办的圆满,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同的调解方案之间尚有优劣之分,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亦有所区别,法官所要做的就是积极帮助当事人找到一个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方案,即在现有状态下,不可能再找到在不减少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能够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方案。如此,才能实现民事调解的目的,也使得当事人更加信任司法的权威。 四、小结 民事调解是一门博大精深的艺术,十分值得我们对其展开由表及里、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透视调解互动本质,并从不同环节、不同角度分析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能采取的多样化策略,帮助法官针对不同情形对症下药,最终找到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上文介绍的多样化策略需要民事法官在工作中结合实际灵活运用,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在开展调解工作时逢山开道,遇水搭桥,有效提高成功率,最大程度的维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姓名:蒋萌,单位:市北法院民五庭,职务:法官助理) ([1])Posner:An Economic Approach to Legal Procedur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399-458. ([2])Landes W.M.: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our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4,16-107. ([3]) Gould J.P.:The Economics of Legal Conflict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6,43-73. ([4]) Priest G and Klein B:The Selection of Disputes for Litigation.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3,1-55. ([5])【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的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6])“外部性” 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又被称作外部效应、溢出效应,说的是一个经济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如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且没有给予相应支付或得到相应报酬,这个人即就具有外部性。 ([7])张维迎:《》,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8])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参与人行动有先有后。后行动者能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并做出推断或修正先验信念,以此选择最优行动。而先行动者因预测到自己的行动会被解读、利用,故会设法选择传递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参见张维迎:《》,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7页。 ([9])张维迎:《》,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10])“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故事案例,讲的是两个人因一桩罪行被捕,警方缺少充分定罪证据,因此需要他们彼此提供证词,并将两人关在不同房间防止串供。每个嫌犯均有合作或不合作两种策略,在不知晓对方会如何行动的情况下,每个嫌犯需做出选择。参见【法】让·梯若尔,【美】朱·弗登伯格:《博弈论》,黄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 ([11]) 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参与人的策略是对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参见【法】让·梯若尔,【美】朱·弗登伯格:《博弈论》,黄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12])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在经济资源既定时,如果不可能不少生产一种商品而生产出更多的另一种商品,或不可能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而使另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这种状态被称作帕累托最优。参见【美】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费方域、朱宝华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