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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架起线上沟通桥梁破解案件“三多”难题--市北法院高效审结一起1.4亿元保理合同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2日

  近日,市北法院通过互联网线上庭审的方式高效审结原告青岛某银行诉被告青岛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滨州某热力有限公司、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标的额达1.4亿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8日,青岛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青岛某环保集团作为销货方以其与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该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1.4亿元,融资利率按年利率5.1%执行。青岛某环保集团将其对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20025万元全部转让给该银行,并向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该银行成为上述应收账款合法债权人。合同还约定,青岛某环保集团未按期偿还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该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1年6月9日,李某、李某某、滨州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青岛某环保集团与该银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融资款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4亿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2021年6月10日至11日,该银行依约向青岛某环保集团发放了保理融资款1.4亿元。谁知,青岛某环保集团未按期支付利息,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其资产被查封。后该银行以“按照合同约定,青岛某环保集团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环保集团向原告该银行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1.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履行应收账款付款义务,被告李某、李某某、滨州某热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具有诉讼请求多、证据多、被告多的‘三多’特点,诉讼标的1.4亿元,证据上百页,且五个被告分别在山东滨州、新疆克拉玛依等地,在疫情严峻的当下,此类‘三多’案件由于存在繁杂的举证、质证环节,给法院互联网线上庭审提出了诸多挑战和更高要求。针对此类“三多”案件,市北法院结合现有的互联网通讯技术及各类网络庭审平台,积极探索尝试新方法新思路新模式,为各方当事人架起了庭前“线上”沟通的桥梁。比如,通过组建案件微信群,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在微信群中随时举证质证,待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后,法官再将双方质证意见进行汇总,为下一步庭审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提升审判效率打下基础。再如,充分借助法官一体化平台证据交换功能,互联网庭审平台、云上法庭等各类线上平台庭审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当事人线上庭审的各项程序需要,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不断提升审判效率。

  本案通过采用这种新方法新模式,在法官的主持引导下,原告、被告双方庭前通过微信群充分举证质证,整个互联网线上庭审用时不到20分钟,提升了案件审理效率,这得益于举证质证期间原告、被告双方深入充分的沟通,原告了解到被告企业在疫情中的困难并表示理解,被告亦向原告表达了还款的决心,原告、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何谓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二是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三是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理合同;四是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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