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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1日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来讲,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连续七年在数量和诉讼标的上呈现出“双高”态势,且仍在不断增长。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上涨态势,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研,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85件,标的额共计约16.7亿元。其中2011年审理670件,标的额3.2亿元;2012年审理909件,标的额4.02亿元;2013年审理996件,标的额4.5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审理810件,预计全年将达到1100件,标的额预计达5亿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均呈现连年上涨态势,且预计将继续增长。

  表一: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趋势

  二、案件特点

  第一,案件标的大、数量多。案均标的额近50万元,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元,且数量较多;加之民间借贷案件“集中爆发”的特性,对于基层法院来将,给案件审理和执行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同时,标的额较大也容易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给舆情引导和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的综合能力素质是一个考验。

  第二,涉案人数普遍较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同一个被告人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实际的涉案人数较多,如果能够在其中某个案件中取得突破,那么其他案件就能随之迎刃而解;但如果无法破局,又容易出现集体上访等群体性问题。

  第三,借贷行为大多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同或借据不规范,许多借贷合同和借据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甚至有些熟人间的借贷根本没有书面合同或借据;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有的利息约定不明,有的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只写剩余本金金额,有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律保护范围,这些情况增添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度;三是对于纠纷解决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或缺失,使得纠纷发生后,对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的确定各执一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案件送达与调撤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人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选择“跑路”,给案件送达带来了障碍,2011年-2013年直接送达率分别为20.38%、23.27%、21.5%,大多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即使公告送达,被告人也大多不到庭,缺席判决数量较多,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案件调解率和撤诉率维持在20%上下(见表二)。

  

  表二: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送达与调撤情况

  三、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欠钱不还”,但“欠钱不还”的背后却隐含者经济形势、融资环境、法制监管、信用体系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与牵扯,有的还涉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等潜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广。这也体现出民间借贷案件连年增长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有了更多可供投资的闲置资金,加之近年来房地产、基金等投资市场火爆,引发了民众高涨的投资需求和热情。但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渠道融通不畅且回报低,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流转快、回报率高,从而使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其纠纷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有所变化,大量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更推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其次是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经济需要“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调节才能健康运行,而现实却是监管调控和法律规制这只“看的见的手”长期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使民间借贷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控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肆敛财,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频次和复杂程度。

  再次是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鉴别能力不强,受到高额利息诱惑,或是轻信亲戚朋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法律意识不强,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重视、不了解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借条、收据等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给维权造成困扰,在诉讼中给自己增添了许多本可避免的障碍。

  四、对策建议

  正如其成因的复杂性、多因性一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律、文化宣传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作用,予以综合治理: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民间借贷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当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将民间借贷纳入到依法合规的资本融通渠道中来,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法院、公安、银行、社区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提示,在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时刻警示民间借贷风险,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做到“三个三”,即:把握好“尊重社会经济运行规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三个裁判原则;完善好“依法穷尽送达手段”、“被告人信息共查共享”、“送达流程专人负责”三个送达机制;三是掌握好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严防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公检法联动严查涉犯罪民间借贷纠纷”三个审理规则。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审执措施,加大案件审执力度,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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