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民二庭就诉讼保全对商事案件调解率的影响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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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0日 | ||
民二庭就诉讼保全对 商事案件调解率的影响进行分析 ——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为视角 王丽娜1 (1.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大量的民事纷争以调解结案,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在当事人平息矛盾,化解纷争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比较传统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始终处于较低的比例。近日,为提高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促进商事纠纷案结事了,民二庭对2015年至2017年调解结案的商事案件进行汇总梳理,发现诉讼保全程序对调解率有较大影响,因此就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该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5年以来,民二庭共审理商事案件3613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共744件,调解率为20.6%,其中涉及诉讼保全程序的案件共219件,占调解结案的商事案件总数的29.43%,占全部商事案件总数的6.1%。申请诉讼保全且已调解结案的案件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诉讼保全的有效保全率较高。在219件该类案件中,查封到有效保全财产的案件数为190件,占案件总数的86.76%,其余的29件案件中,有10件案件是在原告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后尚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未查封到有效保全财产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4.11%。 二是审理时间明显减少,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少。2015-2017年民二庭审理的商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约为187.23天;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约为130.3天,比判决方式结案的减少30.41%;;而其中2017年以来,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约为118.5天,比当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审理时间减少36.2%。 三是原告为非个人主体的比例较高,原告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较高。在所有的219件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中,原告为非个人主体的案件为169件,占案件总数的77.17%。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为197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9.96%。 四是保全的对象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转变到冻结房屋、查封车辆、股权等有价证券多种方式,据统计,该类案件中,申请保全房屋的有48件,申请保全车辆的有20件,申请保全土地的有13件,甚至进一步发展到股权、期货、执行款等更为细化的途径,该类案件中,申请查封到期债权的有6件,查封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有4件。 五是担保方式实现多样化。根据法律规定,为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保全这项诉讼权利,避免滥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该类案件中,申请人一般采用自有或担保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较多,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也有不少申请人使用车辆、存款、设备等作为担保物。而近年来,采用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的案件开始增多,2015年有2件,2016年有12件,2017年为10件。 二、成因分析 一是保全是否有效对调解率有较大影响。通过对219件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统计,可以发现,有效保全率与案件调解之间,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正比例关系。申请诉讼保全后,能够保全到有效财产的案件调解率基本超过85%,说明只要保全成功,即使被保全的财产并非足额,被告的配合度也会大大提升。究其原因,关键是诉讼保全给被保全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讼成本压力,促使被告更加积极地参加诉讼和更富有诚意地解决纠纷,诉讼保全只要保全到有效财产,就能够促进案件的有效解决。 二是涉及诉讼保全的案件审理时间减少不明显。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相比,申请诉讼保全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的审理时间缩短了30.41%。但是应考虑到实施诉讼保全程序需要花费的时间,民二庭审理的多为合同类的商事案件,根据买卖合同的管辖权规定,诉讼当事人并非都在市北区,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实施诉讼保全需要办案法官进行多次协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了对审判时间的大量挤占。但在2017年我院成立送达保全中心后,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集中处理,与当年判决结案的案件相比,审理时间减少67.23天,对减少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作用较为明显。 三是诉讼保全的对象限制有效保全率。诉讼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相关措施的采用与保全的时间成本、便利程度、有效压力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密切相关。目前最为常用的保全措施仍然是银行帐户的冻结,案件采用率达到70%以上,因为银行帐户对生产企业而言,是资金来往、职工工资、税款交纳的重要途径,是各种资源配置的中枢动脉,冻结帐户对企业积极配合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随之上涨,而且房屋的查询、查封方式较为便利,变现也较为容易,因此选择房屋等作为保全对象的越来越多,反而是在账户的查封中,因为当事人之间来往多使用对公账户,有效保全率降低不少。 四是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仍较为单一。在诉讼中提起保全程序的当事人仍多为非个人主体,而且多有律师参与。毕竟为保证不给被告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院在原告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而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上受到诸多限制,这方面个人处在天然的劣势低位。而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对诉讼保全程序的功能了解更为深入,对诉讼保全程序的使用更为娴熟,因此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时,通常都会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保全,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 三、对策建议 一是前移执行查控,化解线索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首先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司法实践中,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当事人并不多见,一方面是当事人缺少查询的正规途径,另一方面是被申请人通常会转移财产。因此为提高诉讼保全的有效率,应努力依靠日益发展的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完善优化财产保全程序。例如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可以使用全国联网的执行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具体财产,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常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困境,增强保全工作的主动性,提高保全成功率。 二是探索审判新模式,发挥调解效能。进一步将诉讼保全融合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中,以更好地促进审判过程的有效开展和防止执行程序的后续启动。对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保全促送达,以保全促调解,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仅在确认权利的判决生效之后不易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往往可有力地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并主动履行,甚至还有缓解“送达难”的功效。诉讼保全程序如果适用得当,可以发挥促进纠纷解决,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数量的功能,可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三是整合保全资源,建设保全机制。审判实践中,保全程序的独立价值突显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保全机制的建设还远远滞后于保全功能的发挥。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有效整合保全的人力资源,充分优化保全事项和保全路径,强化法院内部保全信息的主体建设,完善保全的考核评估体系,以不断推动保全工作的分工、衔接和外部配合。诉讼保全程序可以明确地区分为“审查申请/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将审查申请交由具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查询,如有相关保全线索,负责作出裁定,然后交由独立的保全部门进行执行。保全部门的相对独立设置,保全事项的集中处理,有利于保全信息的统一汇总,实现保全信息的统筹管理,可以有效地缓解或是解决审保合一工作机制下的审判压力、疲于应对和动力不足的情况。 四是主动释明法律,加强司法宣传。广泛开展诉讼保全类案件的普法教育活动,通过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学会运用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这一现状,由法官在立案及审理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标的额逐步高攀,诉讼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立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与其他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相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投保手续简单、耗费成本实惠等优势。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可以破解执行难、生效裁判成为“法律白条”的情况,同时减免因败诉或执行过程中的保全错误、担保责任的赔偿,法院也可以通过该产品代替传统的保全担保工具,从而减少保全审查的风险,提高办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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