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法院对醉驾案件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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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 ||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案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立法实施三年以来,市北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全部为醉酒驾驶而导致的犯罪,因追逐竞驶的案件尚未出现。为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该院对案件审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自2011年5月1日至今,市北法院共受理涉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35件,目前已经审结33件。其中,2011年审结3件,2012年审结17件,2013年审结8件,2014年至今审结7件。 1、被告人身份情况较为相似。从被告人性别来看,目前审结的33件案件中,仅有1名被告人为女性,其余32人均为男性。从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下有13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3人,两者约占总人数的78.8%。从被告人的年龄段来看,30岁以下的有6人,30-40岁的有15人,40岁以上的有12人。从被告人的职业来看,无业14人,个体经营户9人,职员8人,农民1人。从被告人的户籍来看,流动人口约占被告人总数的2/3。由上述数据可以总结出,三十至四十周岁的外地户籍男性为危险驾驶罪犯罪主体的主要人群。 2、案发时间多为夜晚。已经审结的33个案件中,发生在19时至凌晨2时的有21件,占总案件数的63.6%,发生在中午12时至19时的有11件,还有1件发生在清晨,属于宿醉。因此,可以看出发生在白天(6:00-18:00)的醉驾案件较少,而晚饭后至凌晨期间则是醉驾案件的高发期。 3、体内酒精含量对事故发生率影响较大。在已审结的33个案件中,其中17起案件造成了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率占总数的51.5%。33名被告人中,体内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的有2人,均属被执勤交警查获;在100mg-200mg/100ml之间的有24人,占总人数的72.7%,共出现13起事故,事故率为54.2%;在200mg/100ml以上的有7人,出现5起事故,事故率高达71.4%。其中还有一些被告人属于醉酒载人驾驶、驾驶客运车辆等,甚至在高峰路段和时段醉酒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体内酒精含量对事故发生率影响较为明显,酒精含量越高,越易发生交通事故。 4、量刑情况较为统一。在已审结的33件案件中,被判处“拘役+缓刑+罚金”的有19人,占总人数的57.6%,被判处“拘役+罚金”的有14人,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33件案件中有5件是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而发生的醉驾案件,只有1件被判处“拘役+罚金”,其余均被判处“拘役+缓刑+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在处理危险驾驶类案件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量刑情况已经基本达到一致。 二、案件特点成因分析 1、传统习俗对醉驾行为的影响。在分析时发现,三十至四十周岁的外地户籍男性为犯罪主体的主要人群。一是因为在司机中男性本就占有较大比例,而饮酒群体也多集中于男性。三十到四十岁这一年龄段正处于社交相对活跃阶段,较之20岁左右的男性经济能力更强,有车比例较高,社会应酬机会较多,因此在醉驾案件中中年男性犯罪一直处于较高比例。二是流动人口及低学历人群所占比例较大,是因为这部分人群饮酒多是基于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甚至有人不清楚醉驾入刑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较高,至今未出现相关案件是原因之一。 2、醉驾者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人员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也是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目前的法制宣传对象主要是针对私家车主,对摩托车醉驾行为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定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同时驾驶员主观上对喝红酒、白酒、啤酒多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没有具体认识,认为自己酒量好或者只是少喝一点酒,并不会发生问题。加之中国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亲朋好友,造成夜间成为危险驾驶案件发生的高峰期,且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损害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3、醉驾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对于醉驾的危害以及刑罚后果,部分驾驶者已经了解,但这种认识并未对他们的行为形成足够的约束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普遍怀有侥幸心理,这一类驾驶者对于自己酒后驾车的能力盲目自信,认为自己以前也曾酒后驾驶并未出现问题,且大部分的醉驾行为也都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才被公安机关查获,这让许多驾驶人员相信只要能够安全驾驶,被发现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因此以事故后查控为主的方式让醉驾者觉得有机可趁,成为醉驾行为的内心支持点。从前述统计数据分析可知,大部分的醉驾案件都发生在夜晚,大部分醉驾者认为道路上车少且交警一般不会巡查,这也助长了这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4、所处刑罚尚未构成足够威慑力。入刑三年来,醉驾行为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的趋势,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民众的认识表面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早已形成思维定势,认为醉驾并不严重,只是被行政拘留或暂扣驾驶证等,虽然很多驾驶者知道“醉驾入刑”这个概念,但并不了解刑罚的严重程度。其二,法律的威慑力应该来自于其被执行的力度。如果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规则再严苛,也不足以对民众产生威慑。而交警查控行动的非常态化,让许多驾驶员并未被查获,降低了法律被执行的力度。其三,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虽然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但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刑罚本身的威慑力。即使留下犯罪记录,这一类犯罪记录对当事人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大,因此不足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引导社会对饮酒文化进行反思。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席中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提倡驾车者自觉拒绝饮酒,或者酒后寻求代驾协助。同时,要加强酒店等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在明显处张贴标明醉驾严重后果的告示。通过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2、进一步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影响力。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入刑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根据统计情况,应将中青年男性列为重点对象,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制定宣传重点;二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作为法院,可以采取将部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扩大影响力,积极组织开展公开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件,与媒体形成合力共同宣传打击成果。 3、进一步完善查控体系。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充满期待,但醉驾案件的预防与查处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建立完善的防控查惩体系。因此,建议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开展醉驾专项治理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4、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提高“醉驾入刑”的立法威慑力,需要健全以下机制:一是常态化的查控机制,建议交警对醉驾的查控形成机制,使得大部分的醉驾行为都能够被及时查获,触犯该条法律的人犯罪成本增加,立法自然产生威慑力;二是及时公正的判决,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醉驾行为,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保证犯罪必然受到处罚;三是强威慑力的处罚后果,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从前述统计分析来看,虽然大部分被告人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由于缓刑适用比例较高,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告人对刑罚本身的畏惧,犯罪对被告人生活产生影响,但不足以影响生活,犯罪成本过低,使刑罚难以发挥威慑力,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也难以构成威慑力,因此,应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并在宣传上寻求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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