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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市北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03月16日
作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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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北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精选10个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并印制成册,其中包含食品安全、网上购物、二手商品转让、海外代购等生活中常见的消费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促进消费者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赵某诉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卖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以4900元的价格从被告郑某处购买二手手机一部,收到货后,原告发现该手机有屏幕断触问题,经与被告沟通,被告向原告退款100元。之后原告又发现手机出现跳屏问题。原告以被告出售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退款退货并承担手机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如今网购因其便捷、快速、安全的优势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二手购物网络平台也随之应运而生,但因二手产品的特殊性,对卖家和买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此提醒买家购买二手商品时,应详细向卖家询问商品是否有损坏、已使用时长、折旧程度等问题,确保充分了解商品情况;其次,作为卖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向买家披露二手商品的真实情况,避免含混不清;最后,买家与卖家在交易遇到问题时,应耐心沟通解决问题,建立有效、畅通的对话机制,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此外,买卖双方还应该注意保留商品信息、交易记录等证据资料,以备在交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孙某诉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手平台卖家不是经营者的,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在某二手平台被告处购买二手手机一部。在购买手机前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李某对该手机描述为:该手机系其购买的全新手机,仅使用10天。原告收到并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手机摄像头存在故障,原告将手机送至官方服务中心维修,检测结论为:该手机后摄像头磨损、私拆,无法保修。原告告知被告维修中心反馈意见并就该手机的退货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被告出售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退款退货并承担手机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在电商平台的聊天记录中记载,被告出卖的涉案手机系其自用的手机,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系以销售手机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故本案被告不能认定为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所售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判令被告退款退货。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三倍赔偿”适用主体为“经营者”。本案中被告将自用的物品挂到二手交易平台出售,不属于经营行为,其不应认定为经营者。那么,何为经营者?法律规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经济组织。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在二手平台出售自己不使用的物品,并不符合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定。但实践中发现,二手交易平台上还存在一部分卖家,他们打着出售自己二手物品的幌子,在二手平台多次出售相同物品牟利,但在出现纠纷后往往矢口否认其经营者身份,从而逃避惩罚性法律责任。

  因此,这就需要消费者在二手平台购物时,注意甄别卖方账户注册时间、交易记录、评价详情等信息,对卖方是否属于“职业卖家”心中有数,从而在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维权措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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