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答小知识--工资篇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2日 | ||
新冠疫情形势发生反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充满了未知和不确定性。在这种疫情多点频发的当下,职场人士一面勤恳兢业,一面又惊慌担忧。“隔离期间还发工资吗?”“在家办公怎么计算工资?”“企业经营困难可以随意降低工资吗?”... 面对这类问题,市北法院的法官带给你明确的答案,下面就来看一看吧: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答: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参照鲁人社函〔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之精神,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根据该意见之精神,隔离期不计入医疗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调整薪酬或裁员? 答:不可以。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协商确定恢复原有工资标准的条件。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当事人另行约定工资回升标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如确定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办公的,应当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参照《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企业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为避免纠纷,职工根据企业要求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办公的,企业和职工应当协商根据正常工作的标准制定灵活办公工作要求,使工作得以量化,以此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之依据,职工注意留存交付工作成果的证据,若职工消极怠工,企业亦应及时留存职工未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证据。 六、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只对部分人停工且只发停工待遇? 答: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两个规定都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因而可以对部分人停工停产并只发停工待遇。 疫情是冰冷的,但我们的劳动大家庭是温暖的。让我们在落实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兼顾好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利益,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共担责任、共克时艰,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一定会打赢这场疫情防护战。 延安路法庭 顾晶京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