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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0日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充分行使权力,积极履行义务,我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采取的“执行一点通”系列举措,现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标准,应具有可供执行的实际内容,并应提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及生效证明。诉讼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供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银行查询回执复印件。

二、发现执行法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可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三、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能与执行法官通过我院设立的执行短信平台进行及时沟通,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应在申请执行书上提供自己的详细联系方式,尤其要写明本人及代理人的手机号码,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在案件执行期间,上述人员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执行法官。

(执行短信平台号码:106357777777。移动用户需主动发送7777至该号码,开通市南法院执行短信平台服务系统服务,联通用户不受此限。执行法官可通过执行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并接收当事人回复)

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住处及财产状况,有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证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应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登记表。在案件执行期间也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将获悉的被执行人住处变更及财产动向信息及时告知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举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实际经营地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工作单位及经常居住地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房产、土地、厂房和设备、存款(包括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汽车(包括车牌号、车主名称和停放地点)、股票、存单、权证、知识产权、到期债权、投资权益以及其他生产和生活资料等。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生活用品。

五、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或虚假举证,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一)立案时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据材料的,予以暂缓立案。

(二)执行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住处和财产线索,导致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法院穷尽被执行人财产基础性查询措施后仍不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将进入执行退出机制,退出执行程序,等待找到有效执行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

(三)提供证据为虚假证据的,视情节承担相应民事、行政直至刑事法律后果。

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七、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知悉自己案件的执行进程和所采取的执行举措,有权向执行法官就案件的执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本院立案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登陆威慑机制网站或通过向执行短信平台发送和接受短信,查询案件的进展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八、案件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评估、拍卖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经院长批准可延长执行期限。立案执行后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更换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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