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调静裁秀|房屋漏水谁来赔?法官断案止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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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 ||
在楼宇集聚的当下,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若责任归属不明、赔偿数额不确定,将会直接引发邻里矛盾,影响社区和谐稳定。今日,市南法院《速调静裁秀》栏目推出一起由立案庭陈玉秀团队审理的房屋漏水赔偿典型案件。让我们跟随法官的脚步,学习处理房屋漏水情况的相关法律知识。 【简要案情】 李某与侯某系邻居关系,李某住601户,侯某住501户。2019年12月,601户发生漏水,造成501户房屋走廊以及房间墙皮和天花板等多处浸水,家里物品也被水淋湿、浸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侯某诉至市南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李某对601户房屋走廊、卧室、厨房进行维修,排除妨害;2、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因其房屋漏水给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李某承担。李某称已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给案外人,房屋是否漏水应由侯某与承租人协商解决,自己不应为本案诉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申请将承租人追加为第三人。 陈玉秀团队就损失数额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侯某申请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经法院摇号委托,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核定损失金额为2004元。鉴定费3000元,由侯某预先垫付。侯某对该鉴定机构资质以及鉴定人孙某鉴定资格存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1000元,由侯某预先垫付。 【裁判过程】 梳理案件事实后,陈玉秀团队认为该案件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涉案房屋损失责任如何确定,损失价值由谁承担;二是鉴定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李某系601户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其房屋尽到注意、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以房屋出租给他人而转移。李某对侯某房屋漏水的原因存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漏水原因系侯某自行造成,而且若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需当事人支付高额鉴定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经济成本,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陈玉秀团队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举证情况,认定侯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2004元,应由李某承担。对于李某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市南法院不予准许,李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中属于保险评估类,并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备案,属于房地产评估类,具备鉴定资质,鉴定内容亦在其经营范围内,该机构在本案中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孙某已在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执业登记,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明确执业范围。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5]139号)第二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孙某具备鉴定资格。故对于侯某所提异议内容,市南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请重新鉴定之主张,市南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认定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故本案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1000元应由李某负担。对于鉴定费用3000元,系因鉴定漏水损失所产生,应由李某负担。 最终市南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李某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004元;二、李某支付侯某鉴定费用3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三、驳回侯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会经常出现因房屋漏水或其他相邻权问题导致邻里关系恶化的事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作为楼上邻居,应当履行对自己房屋的管理及维修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营造良好的邻里氛围。另外,损害发生时,双方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一方放任损失继续扩大,则其有可能就扩大的损失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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