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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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6日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但他们往往碍于情面只是口头承诺。那么,依据口头承诺,仅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法院是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 简要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并不相识,系通过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介绍认识。杨某某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1690000元,另于2018年6月向王某某转账925000元。后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杨某某转账500700元。杨某某称因碍于亲属的面子,借款时未要求王某某写欠条和支付借款利息,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15000元,同时提交相应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明。而王某某则认为,原被告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仅是帮忙将杨某某的钱款汇往加拿大,汇至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处,同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本案中,杨某某为证实其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故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能直接确定为借贷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转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为借款、或为赠与、或为代汇款等情形,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而且从转账时间来看,集中在2017年3月、4月和2018年6月,存在未还清前笔借款时隔一年后又再次多笔借款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杨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王某某对借款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款项发生后杨某某并未向王某某主张过还款,只是在其女儿与女婿离婚后才诉至法院,故杨某某需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在杨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商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原告应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而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等,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借钱易,要钱难;亲兄弟,明算帐,借钱要写好借条。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无论是朋友还是亲戚向你借钱时,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明确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或微信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账聊天记录等文件,确保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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