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202执恢22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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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5日 |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202执恢220号 王朋朋、戴鹏、青岛海宗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3)鲁02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朋朋、戴鹏、青岛海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执恢22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戴鹏、王朋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8号2号楼1单元702户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戴鹏、王朋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8号2号楼1单元702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海兮所有。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8号2号楼1单元702户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海兮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宋海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注销对被执行人戴鹏、王朋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8号2号楼1单元702户房产上的所有抵押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林 电话:0532-80880902、0532-80880905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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