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202执恢147号之八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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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2日 |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202执恢147号之八 王大丽及相涉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大丽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02执1196号,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恢386号,2020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0)鲁0202执恢386-1号拍卖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大丽所有的且已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12号25号楼2单元1603户房产予以拍卖。本案(2023)鲁0202执恢147号案件系(2020)鲁0202执恢386号案件的恢复执行,业经评估询价,于2024年1月3日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京东网拍卖平台予以拍卖,竞买人张娟购得上述房产。本院作出(2023)鲁0202执恢1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娟所有。被执行人至今未将此房产腾交给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们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12号25号楼2单元1603户腾交给买受人张娟,并搬离房屋内的相关物品。逾期,按遗弃物处置。被执行人、案外人非法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本院将依法对个人采取一千元至十万元、单位采取五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及司法拘留等法律措施,并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妨害公务、抗拒执行的法律责任。到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另,如果案涉被拍卖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应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唯一住房证明,逾期自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孙崑、崔浩 联系电话:0532-80880560、0532-80880690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市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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