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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5日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沉重话题,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与整个社会违法犯罪总量同步发展,呈波浪式起伏,稳中有升,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未成年人犯罪也发展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4亿人,占全国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即每3个中国人中即有1名是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出走、辍学、违法犯罪率上升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破坏,他们恰恰又被称为“祖国的未来”。没有天生的罪犯,同样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同样享受社会的关怀和家庭的温暖,为什么有些未成年人会走向犯罪的泥潭呢?笔者仅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探讨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据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年龄上。年龄是反映一个人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心智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些都决定了一个人对其行为的认识和控制力,这也就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因。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18周岁为成年年龄,我们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划分,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一些最基本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当有认识,并应当能够控制。己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已达到12%以上,犯罪总量持续增长,犯罪类型呈多元化趋势,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己由1998年的90多个发展到现在的130多个,增幅达23%。面对如此严重的状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引起了我们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9年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从加强教育、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及预防重新犯罪等五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细化规定。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全国法院2001一200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13%。2003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93%。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17%。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

  从青岛市法院2003一2007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3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4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05%。2004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63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65%。2005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6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34%。2006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6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0.08%。2007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4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8.34%。

  从市南区法院2004一2008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4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1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30.82%。2005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1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7.6%。2006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1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9.63%。2007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2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31.96%。2008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1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4.54%。(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市内五区的部分未成年罪犯,以上比例不能全面反映市南区法院未成年罪犯的情况)。

  仅从以上几年各级法院的统计数字中,就能清楚的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与整个社会违法犯罪总量同步发展,呈波浪式起伏,稳中有升,这种状况令人堪忧。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越来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并不与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样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为突出。从他们的分布年龄上看,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还在17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只有15.7岁。据大量材料显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明显增多趋势,且14—16周岁在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如盗窃、抢夺、敲诈、轻伤害、寻衅滋事等,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存在发展的苗头。

  从有关方面证实,未成年初犯年龄大约在14岁左右,对我国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年龄正处在接受中学教育的阶段,在大人们的眼里,他们是少不更事的孩子,在学龄前儿童的眼中,他们已经成了“准大人”,在自己的心目中,他们则感到对社会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形成了对独立生活的渴望感,对老师、家长的教育不能理解,甚至认为是多余。据有关资料显示,许多孩子在小的时候,曾经犯过错误(如中央电视台“聊天”栏目中报道过在青岛水产博物馆发生的“龙牙”节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家长能及时发现或孩子能及时改正,长大后不会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家长不能及时发现任其孩子随意发展,将来很可能危害社会,有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从小时候的一点点小事发展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判断力比较差,却对自己有着过高的认定,他们本应当在学校里接受系统的教育,使之健康健全的成长,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过早地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粗野、放纵、不讲道理、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身心发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喜好刺激,追求享乐,具有逆反、报复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较强。如稍有挫折就会形成各种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诱因。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现已审结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人数的80%,而其余20%的未成年罪犯,也只是中专、技校的文化程度。可以说,无心向学、文化素质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普遍现状。

  (三)、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

  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有的未成年人虽然只有14---15岁,却已在社会上闯荡几年,学习或无师自通地总结出一套犯罪经验和集团管理方法,居然将多个人组织、指挥的井然有序,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喜欢模仿且模仿能力强及好动不好静的天性,顾而对充斥于影视屏幕及书刊中的警匪故事特别感兴趣,从耳濡目染到刻意模仿,把学到的成年人集团犯罪“经验”融入到自己的犯罪实践中,使其犯罪形式呈现出成年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虽然刚刚出现,却忽视不得。

  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都是从小偷小摸开始,逐渐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越来越多,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犯罪时,未成年人胆子就更大,特别是有的成年人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未成年人与他们勾结一起作案,更不考虑后果,如徐占某、徐永某、林某等人盗窃、抢夺一案,徐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无劣迹,徐永某曾被法院判刑六年、林某曾被公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三被告人在游戏室相识后,共同租房居住,未成年犯徐占某因结交不良朋友,又无工作,三被告人即多次预谋盗窃摩托车,并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抢夺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均构成盗窃、抢夺罪,被依法判刑,这属于一典型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勾结共同犯罪的案件。

  (四)、犯罪动机简单、讲究哥们意气且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知识少,阅历浅,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一般他们在实施犯罪前没有目的,往往是因为盲目崇拜所谓的英雄豪杰而逞强好胜,讲哥们义气而为朋友两肋插刀,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还有一部分未成年罪犯盲目模仿一些素质低下的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而实施了犯罪。一些未成年罪犯没有任何前科,在实施犯罪之前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这些未成年罪犯自我表现欲、意气用事的驱动力强,每次作案,往往一人提议,众人响应,说干就干,不计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也缺乏考虑,一般是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随即产生了犯罪的意图,未考虑后果,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调查“你认为什么样的人是你真正的朋友”、“你最崇拜、羡慕的是什么样的人”时,有5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填写的是讲义气的人。在调查“此次作案你是怎样想的”时,有90%的未成年犯填写的是“只想达到目地,没考虑后果”,仅从以上两项调查,就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

  (五)、团伙犯罪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社会防范意识的普遍增强,技术防范手段的不断进步,那种单枪匹马的传统犯罪手段越发显得势单力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不成熟,体力差,胆子小,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促使未成年人相互吸引,联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犯罪,往往多人纠集起来共同作案,行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而一旦行成团伙,犯罪的暴力性、危害性随之加剧。这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结构稳定、活动统一、隐蔽性强、内部有严格的纪律、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作案时或倾巢而出,或三两成群,交叉作案,相互感染,呈现出黑社会性质。如阎某某、赵某某、王某等7名聋哑人盗窃一案,这7名被告人系吉林、贵州流窜到青岛来的,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目的明确、形成以阎某某为首要分子,赵某某为骨干分子,犯罪成员稳定、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有人事先观察盗窃地点,有人盗窃,有人保管,有人销赃,有人收赃,钱物统一保管,统一分配,统一使用,共盗窃十余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近十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不同的刑罚。

  (六)、犯罪暴力化倾向日趋严重

  影视作品、网络传媒不顾社会负面影响,肆意渲染血腥暴力,很多未成年人深受其害,动辄施以武力,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且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极具攻击性的暴力犯罪案件,诸如盗窃、抢劫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是以“呈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为主,并带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性,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未成年人犯罪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盗窃、抢劫多人多次、数额巨大,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

  (七)、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新的犯罪态势,它与信息化发展相伴相随,并且伴随着科技化手段的普及而迅速蔓延。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愈演愈烈,据相关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件有70%的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八)、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杀人、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抢劫,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看,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这些少女大多文化层次较低,或者辍学无业,或者生活在特殊家庭,(父母离异、死亡)中,未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很好的监护,不少未成年女性道德素质差,生活态度轻浮,贪图享乐,虚荣心强,法律知识及其贫乏,辨别能力弱,往往为了一点小恩小惠而陷入犯罪的泥潭。她们一旦跨入了违法犯罪一步,就难以自拔、悔改,往往自暴自弃,不知廉耻,还会腐蚀和带坏其他人或成为其他犯罪的诱因。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给予足够的重视,增强忧患意识。各级部门也应当从大局出发,站在关心下一代、挽救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大工作投入,深入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及时发现和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动向、规律、特点,研究对策,为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保障。

  (二)、完善立法,正确执法,进行早期预防

  完善立法,正确执法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为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 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强化家庭教育,做到教育和监护并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社会肌体的健康,子女不教,父母之过。家长的教育对子女以后的成长十分关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的第一个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父母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人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父母既要爱护孩子,又不能放松对孩子的教育,要常与孩子沟通,充分理解孩子的兴趣和要求,家长要在行动上成为孩子的表率,要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吃苦耐劳,勤俭简朴,和气善良的个性,培养子女的独立生活能力,要对孩子从小严格要求,慈爱但不能溺爱,决不能使其因缺乏呵护而放任自流或心理畸变,走向犯罪道路。

  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快,一些家庭的结构也相应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下岗、离异等现象屡见不鲜,受此影响,许多家庭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不少家长与子女之间仅仅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这些家长更多关注的是满足子女物质上的需求,却忽视甚至轻视与子女进行思想与情感的交流。他们把对子女的大部分教育责任委托给学校,却又很少甚至不与学校进行必要的沟通。其结果往往是子女的人格品质出现问题苗头时不察觉,直至发展为严重症结时才发现,但此时却早已错过了教育的最佳时机,而且家长们在这时往往采取非常不适当的如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这样做法轻者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重者导致孩子离家出走,甚至误入人生歧途,结果是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是问题更加严重甚至骤变升级,完全走向家长期望的相反一面。因此要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屏障作用,就必须强化家庭的教育责任。

  (四)、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突出对在校生进行素质教育

  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中、小学校要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的“启蒙教育”。

  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虽然,在我国素质教育已经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考试,存在重教学轻育人,单纯抓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思维直接引发的结果是一些教师尤其是班主任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作包袱,轻则置之不理、不闻不问,重则挖苦讽刺,甚至是变相体罚,导致这部分在校生产生自卑心理和厌学情绪,或长期逃学或过早辍学。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很容易受坏人引诱、拉拢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突出对在校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当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之一。学校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是“教育”,向上一级的学校输送人才只是其职责的一部分,而转变“差生”同样也是其应尽的责任,放弃“后进生”,把他们推向社会,是学校教育的败笔。

  学校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阵地,要切实履行好育人职责,首先是转变观念。学校应重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教育,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和更大的爱心去对待和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对今后学校开除(含除名、劝退)学生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后进生”享有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值得强调的是,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五)、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净化社会环境

  要教育文艺工作者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积极健康的出版物占领文化市场。多出一些反映国民奋发有为,陶冶社会风气的文艺作品,少出一些误导未成年人的文化垃圾,要使文艺工作者时刻不忘高雅艺术能陶冶人的情操,使其走向文明的功能,要坚决清除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环境,要禁止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毒物的流传。影视、广播、图书、出版部门应坚持社会主义效益第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引导对那些涉世未深且处在身心成长关键阶段的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行为,提高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信念。要加强对音像制品、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场所人员的教育,不要为钱而失德,要经常清理洗头房、酒店等容易藏污纳垢之地,使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搞好未成年人的文化建设,应当把未成年人活动基地列入城市开发、地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多建一些少年文体活动中心,少建一些监狱,使未成年人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不走无聊、消极、闲逛的道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文化环境和氛围,加强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做好有劣迹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把他们纳入到视线中,采取一切有意义的教育措施,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六)、未成年人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总是起决定作用的,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提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其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是非常必要的。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预防,一是未成年人通过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并以此约束自己,防止出现不良行为。二是未成年人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预防社会或他人对自己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要确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做到自爱、自省、自控,使自己不易受不良行为的干扰和犯罪行为的侵蚀,以自强不息的精神来干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要培养未成年人在遭受挫折时忍受紧张和困扰、避免行为失常的能力。

  未成年人应该知法、懂法,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可能产生的不良行为,从而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的能力。只有使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系统工程才能最后得以完成。

  未成年人要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外来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要奋发向上,有远大理想,真正懂得美与丑、善与恶、高尚与卑鄙、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真诚与虚伪,培植情操与感情,养成高尚的道德风尚、美好的道德行为、明确的是非观念,在思想深处牢牢筑起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侵袭的大堤。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交友要慎重,要看内容健康的书籍及音像制品。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组织请求保护。未成年人通过不断地学习、掌握知识,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提高自己对社会、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以达到变被动保护不受侵害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司法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由于司法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工作。而且,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有机会接触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他们真实的犯罪轨迹中可以捕捉到犯罪的新动态,挖掘出犯罪根源,这无疑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优势所在。实际上,司法机关在这方面也已有一些成型的经验和做法,如全国各法院少年法庭的设立,都从不同程度上推进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

  狠抓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引导、管理和教育,认真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分类帮教。对长期流浪社会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特殊的安置、帮教措施,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准备,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应配合家庭、街道加强管理。

  其次,切实落实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安置、就业、就学的措施,这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对于改造好的未成年人,政治上不能歧视,生活要一视同仁,并给出路。要按照中央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要求,充分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特别是建立扶持“安置帮教基地”,对他们实行过渡性安置。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市南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意使用人格调查、圆桌审判、开办阳光学校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方面就有很好的经验。

  (八)、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区矫正

  (1)实行社区矫正避免给未成年犯罪人贴上罪犯标签

  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给他们过早地贴上犯罪标签。未成年犯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其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就可能演变成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他们就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社区矫正可以减少“标签”作用的负效果,把有污点的未成年人放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给予社会的关怀和帮助,使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强、容易改造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反省自己,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从而改邪归正,不再重新犯罪。

  (2)实行社区矫正,可以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后在监狱中“交互感染”,学到更多的犯罪技术

  由于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在监狱服刑,他们就不存在受到其他罪犯在监舍内相互传授犯罪技术、教唆犯罪方法和各种犯罪手段之间相互消极影响的可能性,避免了因入狱而造成的“交互感染”。英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莫里森极力反对监禁,因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他认为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可使用监禁。他还认为,监禁的条件与自由社会差别极大,他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所需要的行为方式。《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社,监禁办法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十九条“说明”也指出:“进步的犯罪学主张采用非监禁办法代替监禁教改办法”社区矫正无需将犯罪的青少年收监,这可以避免其接触到其他犯罪人而学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如市南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创办的在湛山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义工工作站,对未成年人犯罪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世界性问题,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会显现新的特点和规律,应当研究社会发展新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我们既要直面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要以一种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务实的精神和更加科学系统的工作对策来推动这个关系人类、关系国家、关系每一个家庭、也关系每一个人的重大难题的逐步解决,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得到遏制、预防,从而使社会变得更加有序,未成年人家庭变得更加和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有保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需要未成年人的自觉配合。只有政法机关与家庭、学校、社会携起手来,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使未成年人注重自我素质的修养,树立自我防范意识,逐步树立远大的理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使他们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民族的希望。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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