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心证之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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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 ||
【内容摘要】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可以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适用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且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充分释法说理原则。为推动自由心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展开和运用,需要法官主动理解并充分适用这些原则,在民事审判中铺设一条完整且笃定的内心确信之路。本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过程为剖析视角,分析上述各项原则在各典型案例中的展开过程和心证轨迹,以期对自由心证的规范性内涵进行阐明和构建。全文共计6007字。 【关键词】民事证据规定;自由心证;事实认定;释法说理;建设工程合同。 民事案件裁判是法官发现并认定事实从而适用法律作出权威性判定的过程。事实发现和认定是民事案件庭审的首要目的。按照法律三段论的要求,法官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具体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最终裁判结果。可以说,法院裁判核心就是案件事实认定。自法国在大革命后于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摒弃法定证据原则,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均采用该原则作为事实发现的方式[1]。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在案件裁判事实认定时,以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全部资料,即辩论的全趣旨(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结果为基础,法官依据自由判断获得心证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自由心证使法官可以自由确定事实认定的资料,自由利用各种证据方法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对事实认定资料范围进行理性扩张;②自由心证是一种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官利用该方法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发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利用自身法律素养全面、客观、科学地对案件事实进行斟酌,形成合理的确信程度,最终实现案件事实的认定。[2]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具体法律规定体现在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原则包括:依法原则、全面且客观原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充分释法说理原则。 在案情纷繁复杂、疑难程度高、法律关系多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建工纠纷)案件中,自由心证是法官查明客观事实、正确认定责任所秉持的基本审判原则之一。本文的任务,就是运用自由心证的一般原理,结合笔者在建工纠纷审判过程中积累的四个典型案例,呈现上述原则在裁判过程中的展开过程和心证轨迹。 一、自由心证的规范制约——依法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按照内容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1)证据调查收集规范:证据的举证质证、调查、保全、鉴定、免证事实的规定;(2)证据审核认定规范: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自认、自由心证、证据推定。这些法律规范均成为对法官在主观领域进行自由心证的规范化制约,也是自由心证在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之间达到平衡的保障。 最高院杜万华大法官谈到自由心证原则时指出: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由此可见,自由心证的规范化制约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必然要求,法官的自由心证必须遵循程序法原则、符合案件所适用的基础法律规范。 案例1: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某区100条道路户外广告拆除及门头牌匾整治工程剩余工程款1000余万元的建工纠纷中,B公司作为转包方,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给付均无异议,并同意调解,A公司未提交具体的施工明细等施工资料。法院经审查认为,发包方与B公司之间约定分四笔给付工程款,已经支付两笔(B公司均转付A公司),第三笔工程款付款条件(即涉案工程审计完毕且确定审计金额)尚未成就,B公司尚未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第三笔工程款,且双方对于工程款给付并未存在实质性争议和纠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双方未提起上诉。 从该案例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数额、给付这两个建工纠纷审判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并无实质性争议,B公司对A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额予以认可,属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自认情形。自认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方法,但并非所有自认都会获得法院的采纳。尤其在建工纠纷中,工程款数额、支付方式、质量问题等事实的查明应慎采自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这是对于自认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建工合同纠纷审判中,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条款并不当然一并无效,其可以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3]。本案中,A、B公司存在转包行为,施工合同应归于无效,虽然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款数额、支付事宜并无争议,但发包方尚未就涉案工程审计完毕,未向B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双方约定的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法院据此认为,当事人所自认的事实与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不符进而驳回A公司的起诉,该裁判结果呈现出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建工纠纷中当事人自认进行依法审查的心证过程,体现法官对施工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充分考量。 二、自由心证的过程考察——全面、客观原则 在自由心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其中全面是重心、客观是落脚点。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判断,在新《民事证据规定》多处出现:“书证提出命令”(第四十五条)、“提供证据困难”(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拒不出庭”(第六十六条)、“私文书证证明力”(第九十二条)、“证人证言认定”(第九十六条),结合原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证据证明力认定”规则被删除,体现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赋权于法官对证据进行全面整体分析进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立场。 在法官自由心证过程中,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方式:(1)待证的要件事实对应本证与反证的多个证据,证据之间彼此印证,法官将所有证据包含的信息汇总并综合审查判断,形成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状态;(2)本证与反证的多个证据间相互矛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充分使用证明评价的各种手段(法律推定、经验法则、司法认知[4]),可以再次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证据,逼近案件真实,发挥自由心证效能进行判定;(3)单一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较为重要,例如一个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或者构成证据关键链条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法官可以对重要的单一证据进行直接审核认定(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七条)。 案例2: 发包方A公司与总包方B公司就某国际贸易中心标识系统采购项目签订《和解协议》,载明:B公司统一就某国际贸易中心标识项目制作工程款共计60万元以及有关该项目工程的全部事宜均在本和解协议中一并处理解决,双方就某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再无纠纷。后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某国际贸易中心项目设计费25万元,庭审中提交设计图纸、A公司签收的20万元设计费发票作为证据。法院认为,A公司与C公司之间并无书面合同,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表明C公司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知情认可,即使A公司使用C公司的设计方案并签收其发票,基于《和解协议》的内容,某国际贸易中心标识项目制作工程全部事宜已经处理完毕,A公司不负有向C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例系建工合同纠纷中,因多个参与施工主体的存在而导致出现重复索要工程款的情形。法官从项目工程施工的全部证据出发,未单纯依据A公司曾签收过C公司出具的设计费发票及设计图纸即认可C公司的设计费主张,而是结合《和解协议》的内容、BC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依据整体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请,符合自由心证的全面、客观原则。 三、自由心证的内在标准——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是对自由心证过程的要求。逻辑推理法则是指法官判断事实真伪时,应当遵循逻辑分析方法和推理论证规则,“凡裁判的决定都得从一些普通有效的原则用逻辑的方法推理出来”。[5]基于同一律(A→A)、矛盾律(A不能既是B又不是B,必有一假)、排中律(A是B或者不是B,必有一真)和充足律(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以逻辑法则为工具的司法推理和判断,通常能够达到一般理性人不以为异的程度。具体到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同一律主要用以明确待证事实和审判标的的一致性,矛盾律用以具体证明过程中前后矛盾证据的排除,排中律主要涉及证明责任分配,充足律用以证明标准的检验。在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环节,逻辑法则为证据规则的逻辑化提供合理依据及具体逻辑方法,使法官能够在证据判断开展之前对证明对象和证据材料进行合理选择与过滤,在心证形成过程中为法官提供思维合理性的逻辑保障,为心证结果的司法检验提供合理有效手段。 经验法则一般而言就是从人们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得到的一切法则。经验法则通常表现为,根据科学方法对自然现象和经验观察归纳得到的自然法则,支配人类思考作用的伦理法则,数学原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交易习惯,学术、艺术、技术、商业、工业等相关活动等,甚至可以说语言习惯也属于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从经验归纳获得的一般抽象事实,在法律三段论中,经验法则的角色是作为将法律规范的大前提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小前提相结合的媒介;在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经验法则可以直接作为大前提发挥作用。在法官进行事实判断过程中,经验法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1)在依据直接证据认定主要事实的场合,借助于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评价证人证言的价值时,通过对证人陈述能力、与当事人关系、证人陈述态度等情形进行考察,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对证言的内容是否自然合理作出判断,对证人证言的信用性进行综合评价。(2)在直接证据不存在或者其证据力不充分时,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主要事实和其他事实,借助于经验法则根据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3:总包方A公司起诉发包方B公司要求支付因B公司原因工程停工而增加的措施费280万元。B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系经过招投标,措施费已经在中标文件中予以确定结算定额和计费标准,应按照中标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的措施费是指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版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业惯例,审批及许可手续的办理应由发包方负责,涉案工程因施工手续不完全导致工期延后20个月,在此期间措施费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这是原告在提交招投标文件报价时无法预见的,判决被告依照鉴定结论向原告支付措施费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该案一审生效。 建工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窝工致使工期顺延而产生的增加工程款给付主张。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成为法官在审理该类建工纠纷时必须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自由心证原则。法官需要对建工领域的各类专业性概念及行业惯例熟知,利用建设工程领域的经验法则正确认定划分责任,本案运用了逻辑推理的充足律和经验法则,认定发包方对于工期延误而导致措施费明显不合理上涨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进行事实推定并据此认定工程款增加的数额,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均接受裁判结果。 四、自由心证的结果检验——充分释法说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要求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笔者认为,将自由心证的结果放眼于理由公开,充分释法说理,体现对自由心证的准确理解。法官能不能将自己的心证结论通过恰当的说理传达给第三方并得到认可,彰显对自由心证全过程的终极检验。 法官应当如何说理?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从原则、重点、表达方式、行文等方面对说理过程明确指导。笔者结合上述关于自由心证的探讨,论述如下:(1)事实认定说理和查判证据说理。首先,要对争议焦点进行准确归纳。其次,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上,根据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对证据和事实展开分析,从整体上对待证事实的认定进行说理,既不孤立机械,也不以偏概全;注重对本证和反证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进行区分。第三,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是否采信作出分析,对证据的取舍和认定进行针对性说理。第四,根据程序性规范,对证据采纳与否作出解释。只要属于证据收集规范所涵盖的情形,每组证据都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和说明。(2)适用法律说理和逻辑推理过程说理。运用恰当的逻辑推理语言,将推理过程分层次、有主次、系统性展现,体现法理情相协调,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繁简适度,阐明裁断的形成过程,做到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 案例4:分包方A公司起诉总包方B公司要求支付防水工程的工程款180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理解:“结算金额以发包方给总包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中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下浮6%进行计算”。A公司认为,发包方与B公司结算金额中的工程直接费的6%作为B公司扣除的管理费,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应全部给付A公司,并申请B公司原项目经理出庭作证。B公司认为,发包方与其结算金额中工程的直接费下浮6%以后即直接费的94%系给付A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工程的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应给付A公司;该项目经理已经离职,且与B公司存在劳务纠纷,证人证言不应采信。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首先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然后分别从合同条款内容的文意解释、对证人证言的不予采信、对间接证据的认定三方面展开说理,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B公司的抗辩成立,据此确定双方的结算数额为70余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充分的释法说理对法官自由心证起到良好的保障和规制作用,也实现对自由心证的正本清源,使其能够为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发现案件真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应作为法官自由心证追求的最终目标。自由心证作为贯穿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原则,其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的每一寸领土。自由心证的适用体现审判机关业务能力的同时,更体现社会公众对审判事业的坚定支持。本文对自由心证之路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一条法官愿意心证、敢于心证、善于心证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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