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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非遗产,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为分配原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性质,故分配上,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

  【案情简介】

  2007年,林某与陈某诉讼离婚,调解书确认女儿归陈某抚养,陈某负担抚养费。期间,林某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处罚并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女儿因车祸去世,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0万元。

  【法院认为】

  ①案涉赔偿款包含了“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救助金等”,其中关于所包含具体项目系概括的并非仅死亡赔偿金,且各项目金额亦未具体,但其他各项赔偿费用均可比照死亡赔偿金予以定性。

  ②参照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属财产损失,系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减少的赔偿。其虽系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

  ③林某与陈某离婚后,女儿由陈某抚养,且一直随陈某生活,学费亦由陈某负担。依本案证据材料,足以认定陈某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陈某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远高于林某,判决诉争赔偿金酌定按3:7比例,由林某分割30%共34万余元,陈某分割取得70%共85万余元。实务要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遗产范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

  【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林某与陈某共有纠纷案”,见《林文进诉陈素英共有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之分配》(彭朝辉、杨建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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