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浅论司法警察体制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2日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张翔

  【摘要】司法警察体制改革:扩大定编,增强队伍战斗力;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警衔制度,提升法警待遇;改革警衔保留制度,保留司法警察荣誉。全文3509字。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警察体制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基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伴随着社会化大分工的不断深化发展,不同的职业群体对职业知识、技能以及其它相关要素的需要表现出日益增强的专业化、细致化的发展倾向,这就使职业群体中的相关从业者的职业化成为必然。而职业化的健康发展必然需要相应职业体制的保障。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发展也必然离不开相应的司法警察体制的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1]司法警察的使命决定了司法警察应当是法院领导下的武装性质的力量,特别是在警务保障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安全保障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这种直接领导的体制更加有利于法警工作的开展。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模式,既有利于单个法院的法警工作开展,又有利于紧急情况下调警协同作战。笔者不赞成法警脱离法院领导成立新的组织机构或者是归入其他组织机构的改革模式。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不应脱离法院的领导,只能是在法院领导下的体制改革。实践证明现行法警体制的总体结构是科学合理的,基本能保障审判实践的顺利进行,进行分立式的改革似乎过于激烈了一些,只是对现行体制进行一点有益的补充和改进应该更符合当前形势对法警工作的需要。

  •   扩大定编,增强队伍战斗力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人第35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干警控编数的12﹪配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以我院为例全院定编41人,法警只有4人,一人因公牺牲后只有三名法警,因为面临改制人员冻结,这一个名额也得不到补充。按照《押解规则》的规定只能押解一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法警除押解外还有值庭、安保、看管、送达等大量工作。在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安保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增加定编刻不容缓。

      二、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

  实践证明司法警察聘任制改善了警队年龄结构,增强了警队的警务保障能力,是现有条件下增强警队战斗力的有效措施。随着年龄的增长工作经验日益增强,但体力的下降也是不争的事实,司法警察工作对体力的要求也应是有所偏重的。最高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初入警的司法警察年龄有明确的限制,就包含有这方面的含义吧。而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司法警察聘任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司法警察聘任制将适合司法警察工作的有志青年招入警队,将年龄偏高,经验丰富的干警逐步推上管理领导岗位,对招聘法警进行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带领他们完成日常的警务保障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担任人民司法警察的条件以及不得担任司法警察的情形均进行了规定,至于司法警察的任职方式,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人民法院聘任的司法警察经人民法院聘任即应具有相应的司法警察身份,依法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美国联邦执法局,我国有学者也称其为美国联邦法警局,其法庭安检以及法庭内外安全保卫工作,即由公司警察来承担。所谓公司警察,是警察机关与保安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后,赋予这些被雇佣的保安部分警察权,而由其代为管理或执行一部分警务工作。这种公司警察制度对我们的司法警察聘任制是有借鉴意义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对司法警察聘任制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聘任制法警有其特殊性,可以在相应法规中对相关问题继续进行明确:1、明确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由于聘任制法警工作期限有其阶段性,可以将其履行的法警职责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2、可以规定优先聘用武警、部队复员军人,保持警队良好的军事技能和政治素质。3、明确规定聘用法警的警衔、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在聘用期间因公伤病死亡的优抚待遇,同工同酬免除聘任法警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使各级法院在用警时,减少顾虑。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的施行,使警队年龄解构趋于合理,战斗力明显提高,这样一种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不能因为遇到一些问题就放弃它,而是要不断解决遇到的问题,完善制度,使其更加趋于合理。

  •   改革警衔制度,提升法警待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虽然是人民法院下设的一个工作部门,但并不属于法官序列,而是与法官序列并行的法警序列,实行的是警衔级别制。是以司法警察现任职务、职级、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不同级别的警衔。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现有的警衔制与职级相联系,办事员级最高警衔可以到一司,科员级最高警衔到一督。依据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基层铁路法院非领导职务的法警职级只能到科员级,这就造成了有的法警从事法警工作几十年,警衔最高只能到一督。改革现有警衔制度,实行一衔一职级,一个等级的警衔对应相应的职级,使不同职级间的警衔差别不至于太大,也使职级提升的同时警衔能得到相应的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如果实行一衔一职级的警衔制度,那么公安民警间的的上下级关系,基本可以通过警衔明确区分,避免了职务高低与警衔高低的倒挂,也有利于紧急情况下迅速确定上下级关系,快速指挥。实行一衔一职级,将多级警衔合并为数等,将多级警衔补贴的等差合并,可以提高司法警察警衔补贴的标准。使警衔在表示相应警衔佩戴者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级别时,也能提高相应的福利待遇。

  •   改革警衔保留制度,保留司法警察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三条规定:“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规定:“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院近年来的相关要求法警必须编队管理,兼职、离职、退职法警不得授予、保留、晋升警衔。这就意味这离开警队相应的警衔也要取消。现形势下,对法警工作的体力要求越来越高,每年都有相应的体能训练大纲,年底还有相关的考核,法警不是军队,年龄的老化是必然的趋势,当我们看到年龄与我父辈相当的老法警还在操场上练长跑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已经两鬓如霜的老法警还在庭上传递证据的时候,我不禁要大声的问一句,法警的出路在哪里?转而从事审判工作,则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这样的考试对年轻人尚可,如果要求在法警岗位上工作了一二十年,年龄四五十岁的同志再去考,不免强人所难。离开警队到非审判部门去工作,警衔就不能保留,与警衔相关的福利待遇也就没有了,在法院工作了几十年,到最后哪一个序列也不是,这必然要产生新的矛盾。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对法院系统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能否继续调整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离岗退养的司法警察,在离岗退养期间,可以调整警衔。其中,选升三级警监的人员,可以申请免去警衔晋升培训。”如果离岗退养的司法警察尚且可以保留警衔,我们在警队工作多年,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法警为什么不能保留警衔呢。既然警衔是国家和人民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离休退休后还能保留这份荣誉,为什么我们离队的法警不能保留这份荣誉呢。为了真正使法警工作有出路有发展应改革现有的警衔管理制度,使在警队工作多年的同志,在转换工作岗位后仍能保有相应的警衔享有先关的待遇保有人民警察的荣誉。

  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属于后期保障部门,而值庭押解等工作又与审判工作密不可分。司法警察在履行《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职能的同时又从事着大量的后勤保障服务性工作,这种体制值得我们去思考,法警工作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体制去适应这样一种工作职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青岛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2978801 邮编:26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