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正义”引领司法公开新常态:基于SWOT分析法的网络庭审直播审视与完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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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28日 | ||||||||||||
“可视正义”引领司法公开新常态:基于SWOT分析法的网络庭审直播审视与完善策略 论文提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互联网新兴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公众对司法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庭审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庭审直播是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举措。 网络庭审直播作为“互联网+司法审判”的新实践、审判公开的新方式、社会监督的新形式、普法宣传的新载体,其所具有的优势和积极意义已非常明显,如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和监督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等。然而,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启动程序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普及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显现一些负面效果。针对网络庭审直播这一司法实践,本文拟在借鉴和总结前人有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SWOT分析法对网络庭审直播进行探讨与剖析,以期为未来完善网络庭审直播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一种思路。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以网络庭审直播的法理价值为切入点,结合网络庭审直播具体实例以及国内外实践,运用法学、管理学、哲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法,对目前的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现状进行基本的梳理,创新性的选用管理学中的SWOT分析法对网络庭审直播进行要素分析,并结合SWOT矩阵四象限分析法列出四种战略,提出建设性的思考与建议,期使网络庭审直播能够不断完善。 以下正文: 导 言 2019年4月30日,吉林辽源中院王成忠被控枉法裁判案二审开庭审理,再次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到庭审直播。自2007年起,我国各地法院陆续建立直播网站、微博平台,开始网络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通活动暨全国法院推进审判公开工作视频会议表示,要推进庭审直播,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规范司法行为。要进一步深化庭审公开,扩大庭审直播覆盖面。可见,实行庭审直播尤其是网络庭审直播已形成常态化且势在必行。 一、网络庭审直播概述 (一)网络庭审直播概念 对网络庭审直播进行概念界定,首先要明确“网络”和“直播”两个词语的含义。毫无疑问,庭审直播中的网络,即计算机网络。直播,则是指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软件,对将要展示给观众的节目内容进行实时音、视频传播。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暂将网络庭审直播定义为: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媒介平台,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向公众实时播报庭审实况的全过程。 (二)网络庭审直播实施的法理价值 1.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在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活动, 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而不得秘密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司法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可见,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整个庭审活动,是促进审判公开、推动司法公开的新形式。 2.司法公信。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得以顺畅执行的前提源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也即司法对公正的权威力以及公众对司法的认同。网络庭审直播,让公民在“透明化”的审判活动中自行获取庭审信息,有助于消除对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质疑,增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同感,以“看得见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感受司法公信。
1.网络视频直播。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开通,为公众提供了权威而又便捷的庭审视频直播平台。网站以地图的方式,展示全国各地法院接入庭审直播平台情况。截至2019年6月13日,全国累计直播3571851件,全国各网站访问累计17311442039 次,公众可根据自身需求查看庭审预告或观看庭审直播。 2.网络图文直播。我国当前的网络庭审直播往广泛运用图文直播,除了发布庭审现场全景图、审判人员及控辩双方图片外,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每个庭审视频下方均设置了还原庭审过程的文字说明。 3.微博直播。微博直播作为一种集视频直播、图文直播于一体的直播方式,是目前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互动性最强的庭审直播方式。“薄熙来案”、“快播案”就是法院通过微博进行庭审直播的典型案例。 (二)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司法规定 网络庭审直播属于审判公开的范畴,但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审判公开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笼统化,也就不存在对庭审直播尤其是网络庭审直播进行详尽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直播的规范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规定(如下图所示)。
(三)网络庭审直播的域外立法模式 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进行搜索浏览,可以概括出域外对于庭审直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1.“开放+例外”模式。基于美国立法体制的原因,对于网络庭审直播,美国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的做法不一,绝大部分州法院允许进行庭审直播,但是有的州采取限制允许的态度,在遵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法庭或法官同意,可采取网络庭审直播。意大利原则上对庭审持开放态度,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禁止直播。 2.“禁止+例外”模式。法国、日本等地区普遍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即原则上禁止庭审直播,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庭审直播。 3.“绝对禁止”模式。英国法律严格禁止在庭审过程中报道案件相关信息,并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但2012年5月10日,英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指出英国计划改变现行立法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现状,将允许对特定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录音录像。 三、网络庭审直播之SWOT因素分析 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由美国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作为一种战略分析工具,其通过分析事物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进而对各种要素进行匹配和系统分析,从而找到一条合理可行的战略出路。 (一)网络庭审直播的S(优势)因素分析 1.动态直观、经济快捷。在传统庭审活动中,囿于法庭场地设施、位置交通或者自身时间精力等因素限制,除自己尤为关注的案件,一般很少有人到审判庭旁听。网络庭审直播则摆脱了时、空上的双重限制,有人说“这是将旁听席搬向了千家万户”,而且其凭借的媒介工具多种多样,只要拥有能够连接网络的终端设备诸如电脑、智能手机即可,给公众节约了时间经济成本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2.案件信息易浏览检索。通过浏览庭审公开网站,公众不仅可以选择自己比较关心、或者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实时收看,还可以自由检索、浏览全国各地法院上传的案件庭审录像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存。 3.规范监督庭审活动。网络庭审直播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如同处于“全民目击”的状态,一言一行都将受到监督,必然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更好的履行各自职责,有助于倒逼法官提升庭审驾驭能力,严格遵循庭审程序,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诉权,在追究违法犯罪的同时保障基本人权,律师有效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履行辩护权。 (二)网络庭审直播的W(劣势)因素分析 1.直播机制规范缺位。网络庭审直播走在了立法前列,我国至今未对网络庭审直播的决定权、范围和内容进行立法。《直播录播庭审规定》仅就网络庭审直播范围作了笼统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由法院或承办法官来决定,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衡量标准进行“选择性直播”。在网络庭审直播的推动上,以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方式对下级或本单位的网络庭审直播工作(实际操作中偏重于直播案件数量)进行考核。法官进行直播是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任务,法官员额改革背景下,法官数量减少,但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无疑将增加法官工作量。 2.直播技术配套设施有待完善。网络庭审直播不同于同步录音录像,其必须在保持完整、顺畅播放庭审程序的同时,对事关诉讼参与人隐私的声音、图像、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或剪辑,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基层法院,一般技术人员并不完全具备对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产生的音视频进行技术处理操作技能。此外,审判法庭是开展网络庭审直播的基础,法庭软、硬件等配套设施直接影响直播进展程度。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全院仅有5处审判庭可供直播,而乡镇法庭无一配备,在“直播案件多,科技法庭少”的情况下,很多案件即便想要直播,也会因无法预定到科技法庭而暂缓或放弃直播。 3.易引发侵权现象。依据科斯的权利相互性理论, 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 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 两者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但此过程中却可能与宪法规定的隐私权相悖。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难免会出现涉及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一旦这些内容被公开化于网络世界中,后果可想而知。更有人认为,网络庭审直播让庭审嬗变为一场“变相的公审大会”,网民有可能会利用所获取的信息发起“人肉搜索”,既不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也可能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影响。 (三)网络庭审直播的0(机遇)因素分析 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了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的主要任务,并要求深化庭审活动公开,进一步健全庭审公开的范围、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中国庭审公开网功能,扩大庭审公开范围,以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充分运用网络直播、视频录播、图文直播等形式,实现庭审公开常态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升司法能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2.“互联网+”时代的智慧法院建设。“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能够实现跨产业间的深度融合。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改变人们获取信息和沟通交流方式的关键因素,当互联网技术作用于司法,并与司法活动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开启司法运行的新模式。在此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络将庭审活动向社会公开,俨然成为法院主动满足社会公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3.网民数量多且参与司法活动热情高涨。近几年,我国网民数量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参与司法活动热情高涨,为网络庭审直播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广泛的受众群体。 (四)网络庭审直播的T(威胁)因素分析 1.审判权威遭受挑战。推进网络庭审直播的初衷是为审判更加公开化,监督更加广泛化。当庭审被揭开神秘的面纱之后,在第一时间将案件人物信息暴露在人们面前,由于网络同时具备传播速度快、民众参与高、转载量大的特点,在涉及一些明星人物或者特殊事件时,个别网络媒体或网络大“V”利用民众的参与度,将目光着重于犯罪的花边信息而非庭审内容,用以博取点击量,有可能将网络庭审直播变成消遣的“节目”,破坏了庭审的权威与肃穆。 2.网络舆论监管问题。“几乎所有的有关新闻界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的案例都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其相关程序中。”刑事案件基于其本身特点,往往易形成舆论焦点。网络庭审直播为公众提供了了解审判过程的平台,也为公众提供了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表不实评论、扭曲事实、宣泄情绪甚至是抨击司法的灰色空间。现实中,屡屡出现有人根据片面案件信息对司法裁判进行极端批评,给法院带来“舆论审判”压力,各种言论通过网络放大,又极易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3.忽视公众司法互动。目前的网络庭审直播,大多类似于一种为完任务式的直播,并未仔细考虑公众的需求,没有引起公众广泛观看,造成网络庭审直播的低观看率和低参与度。笔者通过访问中国庭审公开网,随机选取山东省基层法院庭审直播审理的23起刑事案件,并对网络直播庭审的播放、评论、转发数据进行了概览,意外发现观看者对网络直播庭审案件的评论和转发均为零,导致无法掌握公众的信息反馈。 四、SWOT分析法下的网络庭审直播策略选择 我们要抓住外部环境中的有利部分,扭转其中的威胁部分,以充分发挥网络庭审直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安德鲁斯在他的《公司战略的概念》一书中提到“SWOT矩阵四 象限分析法”,包括SO战略——充分利用和发展事物的优势;WO战略——克服事物的劣势,寻找发展机会;ST战略——运用事物的优势,减少受到外部威胁的可能;WT战略——制定防御计划,防止外部威胁。基于此,本文试列出网络庭审直播发展的战略矩阵: 下文,笔者将选择其中最关键的、最能促进当前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发展的战略组合进行探讨。 (一)WO策略 1.完善网络庭审直播的制度规范。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庭审直播的规定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如果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立法,则有助于明确网络庭审直播的法律地位,促进审判更加公开、公正。但在立法时,建议考虑、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 第一,关于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在本质上这属于公开审判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审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鉴于此,在确定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庭审直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直播录播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也不得直播。对于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呢?笔者认为从司法资源和实践需要的角度来讲,不现实也没必要。建议筛选庭审直播案件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二是有利于普及、传播法律知识;三是有利于审判案件的顺利进行。对于可能暴露侦查手段、披露传播犯罪方法、容易诱导引发犯罪、渲染暴力恐怖、色情等引发负面社会影响的案件,除非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如撇开镜头、模糊化处理),否则不应当进行直播;考虑到被告人回归社会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慎重考虑是否进行直播。 第二,关于网络庭审直播的启动程序。根据审判独立原则,对于审判实体和程序问题,法院拥有独立决定权。而庭审直播与否恰恰属于程序性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可见网络庭审直播由法院启动。根据《直播录播规定》,各审判庭决定网络直播案件选择,再报本院有关部门批准。考虑到审判庭的法官可能存在为减轻审判压力而不愿直播或刻意选择简单案件直播“凑数”,与公众期待直播的案件存在需求偏差,建议对除法院以外的部分主体赋予网络庭审直播申请权。比如官方新闻媒体可对涉及公共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典型案件提出申请,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对涉案案件直播的申请,申请需在开庭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合议庭提出。如张扣扣本人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希望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网络直播,法院最终在其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图文直播。 第三,关于网络庭审直播的程序进展。法院选择并决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后,及时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信息公开电子屏等易于被公众知晓的途径,对案件的直播时间、直播方式、直播平台、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提前进行预告宣传。案件进入网络庭审直播时,从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宣布开庭起,要对法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展现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完整直播,避免庭审直播信息的碎片化。对于择期宣判的案件,也要直播公开宣判过程,并及时跟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避免公众观看庭审直播后因无法得知案件审理结果而降低网络庭审直播的功能效果。 2.完善数字化法庭建设和直播配套设施。网络庭审直播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直播录播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据此,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引进具有计算机网络专业和传媒专业等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组建专门负责网络庭审直播的工作部门,并适时向审判庭法官传授操作指南,便于法官掌握操作技能。另外,如前文已述,开展网络庭审直播的基础在于法庭的配套设施,为此, 法院在经费保障上,确保高清摄像机、高音质话筒及语音识别系统、流畅高效的网络服务器等物质条件及时跟进到位,为实现庭审的网络直播打好物质与技术基础。 3.完善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网络庭审直播中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适度保密和技术处理,并不会遮蔽公众知情权及司法透明度。比如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其面部、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建立被告人匿名制度等。从“霍桑效应”可知,很多情况下人们知道自己被媒体镜头聚焦时,容易过多考虑形象问题以及网友的评价或者说是社会影响,并在行为动作、神态表情上作出一定程度的“非常态”反应。因此在网络庭审直播中,就要注意避免将镜头长时间聚焦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身上。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享有异议权,在此也建议赋予当事人(如被告人、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异议权,对于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网络庭审直播会影响其公正审判的案件,不宜进行庭审直播,并参照行政复议的方式,设立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删除网上庭审直播视频记录,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删除网上的相关记录。如果法院拒绝当事人的请求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 (二)ST策略 1.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网络庭审直播机制。从传播心理的角度来看, 公众收看庭审直播, 是抱着社会和心理两方面因素的需求, 一方面, 希望通过观看庭审,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热点案件信息、增加知识和话语资本, 另一方面, 通过观看并参与其中, 表达看法和利益诉求, 满足认知和情感需求。故可以借鉴视频网站的“弹幕”的方式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作案特点、控辩争议焦点以及专业法律术语和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检索功能中开发高级检索功能,根据庭审程序、庭审时长、有无裁判结果等内容设置多项选择。充分发挥热点案件或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增设精品示范庭审栏目,如果可能,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应生效法律文书。拓宽网络庭审直播发布渠道,可以同步链接至人民日报、新浪、腾讯、今日头条等多个直播平台,打造立体式化传播模式。 2.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测管理。新媒体时代,我们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网络庭审直播中需要引进舆情监测系统, 对网络负面舆情提前监测、跟踪和分析, 并及时和案件的审判法庭和主审法官进行交流, 获取相关信息, 由专人对庭审状况信息进行更新、上传、发布和维护,在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 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 减少和消除网络谣言。及时引导舆论态势,避免形成“舆论漩涡”,防止谣言的滋生的传播。 3.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水平。关于网络庭审直播,有人曾发表评论说“法官水平高不高, 案子判得公不公正, 只要鼠标一点, 坐在家里就能看得清清楚楚。”网络庭审直播的出现,是审判公开的进步,但也是对法官庭审综合素质的挑战。庭审驾驭能力的优劣, 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有必要定期对法官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促使法官审慎把握庭审各个环节,注重庭审司法礼仪,规范庭审行为,全面提高在庭审引导、语言表达、庭审驾驭方面的素质,最大限度保障庭审程序的规范性与庭审过程的真实完整性,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提审司法公信力。 五、结语 网络庭审直播, 作为互联网络技术渗透司法审判领域的一种新方式,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推广价值。从哲学上看,新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网络直播庭审的发展也是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尽管目前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还存在些许不足,恰因如此,才更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而不能因噎废食。本文未对SWOT矩阵当中所列出来的四种战略组合全部进行全面详尽的分析,仅以此抛砖引玉,以期为网络庭审直播的完善提供一种思路,促使其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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