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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抚养费纠纷案件研究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2日

  县法院抚养费纠纷案件研究分析

  聂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人民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重大改变,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态势,导致了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由此引发抚养费纠纷案件多发。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现统计、分析县法院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挖掘抚养费纠纷案件总体发展态势,以期对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县法院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197件,其中判决82件,调解64件,撤诉27件,调撤率为46.19%。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绝大多数为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在审结的197件案件中,174件为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占审结案件数的88.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为23件。

  (二)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父母离婚方式多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审结的174件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父母协议离婚案件87件,占比50%,调解离婚案件58件,占比33.3%,判决离婚案件24件,占比13.8%,父母未离婚案件5件,占比2.9%。

  (三)超八成是女方抚养子女,涉诉未成年人的低龄化特征明显。审结的197件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的为158件,占已结案件数的80.2%,男方抚养子女的39件,占已结案件的19.8%;涉诉未成年人年龄2-13岁的案件为162件,占已结案件的82.2%。

  (四)多为拖欠抚养费、要求增加抚养费而提起。在审计的197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以拖欠抚养费案件提起诉讼的案件115件,其中子女父母离婚方式多为协议离婚;因子女教育及生活成本提高而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74件;因子女支出医疗费用而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7件;因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而提起诉讼案件17件;因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能力变弱而提起诉讼案件7件;要求减少抚养费案件1件。

  (五)抚养费支付形式多样,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大。要求抚养费按月支付案件16件,占比8.1%,要求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案件4件,占比2%,按年支付抚养费案件177件,占比89.9%。大多数案件诉请的抚养费数额参照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确定,但在协议离婚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根据离婚协议诉请的抚养费数额最高可达3000元/月,最低可达400元/月。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未成年子女父母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探视权和抚养费混为一谈。在审理中,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常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探视而拒付抚养费,或以支付抚养费而要求探视权和抚养权。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子女抚养费只是孩子的生活费,对于因教育、医疗等特殊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理解,甚至消极放弃诉讼权利。第三个误区是当事人认为没有抚养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少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没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家庭负担重为由而拒绝或拖延履行抚养义务。

  (二)未成年子女父母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缺失。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具有特殊性,因收入固定或者不固定或支付能力的限制等因素,致使抚养费不能一次性付清,多数情况下抚养费是按年计算,每(半)年或每季度分期支付。当事人在长期履行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诚信观,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时消极被动,致使拖欠抚养费问题突出。部分当事人离婚后,迅速组建新的家庭,对子女感情淡化,频繁更换住址或工作,逃避支付抚养费。

  (三)离婚问题和抚养问题割裂处理。父母在离婚时,应当按照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原则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但在协议离婚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或者抚养孩子的目的,往往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作出让步,协议由自己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但事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在调解离婚中,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涵盖子女抚养费内容的离婚调解协议,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判决。

  (四)案件矛盾大,纠纷化解难。抚养费纠纷常因离婚纠纷延伸而来,婚姻当事人在离婚中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更倾向于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矛盾多发,心结难解,案结事了难,极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

  三.化解抚养费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延伸审判职能,加强道德和法治宣传。坚持审判与普法相结合,针对未成人子女抚养问题的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印发法治宣传单,在民事部门离婚办理窗口发放,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开展法治进乡村、进社区活动,选取抚养费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法治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拓展法治宣传渠道,通过法治公开课、普法短视频、案件情景剧等新媒体形式拓展网上法治宣传活动,着力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二)注重释法说理,加大履行保护。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主动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从抚养费支付义务、抚养费的内容及数额、迟延履行义务后果等角度出发,帮助父母确立正确育儿观念,进一步明确抚养义务的强制性,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子女实际生活所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生活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从减轻权利人诉累及对义务人拖欠抚养费予以适当成惩戒角度,对抚养费判令按月或按年支付,对于给付抚养费一方存在严重逃避履行义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导致未成年人及可能无法按期获得抚养费的,可判令义务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三)加大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审查力度。

  民政部门和法院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内容的约定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前提是在兼顾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又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查的重点是在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需求是否予以的特别关注,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明显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有效执行的,应不予支持,并要求双方重新约定。

  (四)加强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局、民政部门等组织应形成共识,深入社区基层,与抚养费纠纷家庭进行沟通,主动帮忙化解抚养费纠纷,使得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期望,积极引导当事人情绪,尽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打亲情牌,找到纠纷“症结点”和“突破口”,减少抚养费纠纷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真正促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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